2017年5月5日星期五

俄罗斯封杀微信

  据俄罗斯媒体报道,俄罗斯联邦电信局已将微信等社交软件纳入屏蔽清单,原因是它们违反了俄罗斯的网络监管条例,没有上传用户数据。俄罗斯媒体也宣布封禁中国社交应用微信,Line、BlackBerry Messenger等同类产品也一律被封。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传媒监督局新闻秘书瓦季姆·阿姆别隆夫斯基对该社表示,该局限制了中国即时通讯软件微信(WeChat)在俄境内的使用,以及该软件网站的访问权限。

  这一次被禁的启示并非微信一家,同步的还有 Line、BBM(BlackBerry Messenger)等通讯软件,而封禁理由虽然有报道称是因为“因其未在有关部门登记”,是违反了“俄罗斯网络监管条例”第15.4条:任何通讯类产品信息必须在俄罗斯网络通信与大众传媒管理局进行登记。

2017年5月3日星期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规解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对网民、新闻网站、个人网站、新媒体、自媒体都有什么影响?笔者下面就针对这个《规定》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新媒体、自媒体被监管

  原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解读:之前原《规定》里,只要是针对网站进行监管,即网站提供新闻信息服务,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新《规定》将范围扩大到新媒体、自媒体、社交网站等,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里转发门户网站的新闻,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否则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新媒体不再是“自由世界”了。

  新《规定》还对“新闻信息”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实名看新闻

  原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解读:这条新《规定》主要是针对网民,也就是新闻的读者,对于网民的最大影响是,看新闻需要实名了,如果用户不向新闻平台提供真实身份,新闻平台不得为之提供服务,据我推测,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用户在新闻里匿名发布评论,实名之后,用户再发“违法”评论就容易抓了。

  控制新闻源头

  原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解读:新《规定》将新闻的采编和经营分开,这样就可以控制新闻采编的源头,在新闻源头上使用公有制资本来控制信息,同时要求转载新闻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从而控制新闻的传播不会发生内容变化。

  总结

  总的来说,新《规定》对网民、个人网站、自媒体的影响较大,网民如果不实名登记的话,恐怕会被“禁评”,个人网站和自媒体只能避开“新闻信息”的内容,不发布和转载政治、经济、社会等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否则就有可能会被关闭网站或关闭帐号。

2017年5月2日星期二

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网信网5月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规定》强调,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规定》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以下为规定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 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微软计划于六月完全关闭WP手机业务

  据最新消息,微软已在10Q SEC申报中正式移除Windows Phone,在文件中有关风险投资回报的部分,Windows Phone的名字被踢出了微软继续投资的名单。与此同时,微软观察人士Paul Thurrott也在推特上发帖表示,微软计划将在本财年结束前、也就是到6月底彻底告别手机业务。

  很显然,微软不再继续投资Windows Phone,这也就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Windows Phone这个曾经的全球第三大手机操作系统将会很快消失在我们大家的视线中。关于这一点,在最近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季报当中,微软已经确认了这一事实:Windows Phone已经死了。

  事实上,作为曾经的全球第三大手机操作系统,Windows Phone的发展早已经濒临到垂死挣扎的边缘。据来自于市场研究机构Kantar给出的数据显示,Windows手机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不足0.1%,在美国市场的手机占有率也仅为1.6%,整个微软手机业务的基本收入更是近乎为零。

  作为曾经的全球第三大手机操作系统,相较于Android及iOS系统,Windows Phone的起步时间要晚很多,在应用支持上也显得有些不足。再加上得可怜的市场份额,Windows Phone手机消失也不过是迟早的事情。

我看《人民的名义》里的祁同伟

  最近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非常火爆,电视剧播出后,收视率一路高升,在前些天终于有了个大结局。广受人民大众关注的大反派祁同伟终于机关算尽,自食恶果,在孤鹰岭吞枪自杀,这样的结局让人不禁让人唏嘘不已。

  祁同伟原本并不是一个坏人,他也曾是个有为青年。祁同伟是个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凤凰男,考到了汉东大学政法系,还是学校的学生会主席。陈岩石的女儿陈阳和大他十岁的省委政法委书记的女儿梁璐都心仪于他。但他只爱陈阳,并拒绝了梁璐。可毕业之时,他却遭到了梁璐的报复,梁璐的父亲将他分配到了乡镇司法所,陈阳去了北京,两人被硬生生拆散。

  祁同伟不像他的同学那样各个都是官二代,相比那些高大全、脸谱化的人物来说,祁同伟面对权力的玩弄也曾经奋起反击过,他主动请缨参与缉毒工作,在缉毒过程中,身中三弹换来了英雄称号,险些连命都丢了。祁同伟希望能用凭赫赫战功来实现自己的理想,走出基层来到自己爱人身边,而最终,他做的一切在权力面前却是那么的软弱无力、不堪一击,无论他多么努力,却始终没有翻身的机会,于是,祁同伟为自己的命运做了一笔交易,用自己的尊严和灵魂来换取未来的权势,祁同伟这个品学兼优,有勇有谋的英雄式的人物,从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自此,祁同伟变成了一个功利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他藐视一切的社会道德和人间法则,攀附权贵后平步青云,然后变本加厉地把权力施暴于社会底层,他当上了省公安厅长,走上了仕途巅峰,权力更是大到了不受限制的地步,在剧集后期有个情节,公安在追查大风厂的会计和司机的时候,他一句话,就可以随意监听任何涉事人员,甚至包括检察院的公职人员,我在看到了这个情节的时候,都感到头皮发麻,细思极恐,想想当年闹得全球都震惊的美国棱镜门比起来都算是小儿科了。这就是不受控制的权力在肆意玩弄、蹂躏着其他人所带来的强烈震撼和冲击力。

我看《人民的名义》里的祁同伟

  最终,为了和谐的需要,故事的剧情最终是,祁同伟事败后跑到孤鹰岭坐以待毙,遭到侯亮平连声质问下吞枪自杀。

  不过我觉得,《人民的名义》这个结局有些不符合逻辑,祁同伟最终并没有完全失败,做为一个有权有钱的人,完全可以提前为自己设计一条后路,祁同伟是省公安厅长,户籍、身份证、护照都归祁同伟管,祁同伟如果没有7、8张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那是很不正常的。祁同伟有那么多钱,不用这些护照在香港、美国办理一些银行户头也是不正常的。因此,祁同伟完全有可能为自己设计一条退路:事先将自己的大量资产转移到国外的银行户头,事发后立刻走自己的特殊通道卷款外逃,伺机东山再起,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权力没有了,还可以靠自己多年的资产再图后事,或许未来还有机会重整旗鼓。

  但最终,祁同伟还是死了,命运对他是多么地不公,他的事业和爱情都遭到了权势的侮辱,他想反抗却又遭到碾压式的失败,他的悲剧也是底层社会的悲剧和我们时代的悲剧,如果权力在当年不是那么任性的话,祁同伟的一生可能会是另一种情况。正如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在一次演讲时所说的:“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反腐,靠的不是侯亮平这样的所谓官二代包青天,靠的是制度,只有好的制度,才能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Twitter与彭博社合作 推全天候24小时新闻服务

  《华尔街日报》今日报道称,Twitter将与彭博社合作,推出全天候(24/7,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新闻服务。

  彭博传媒(Bloomberg Media)CEO贾斯汀·史密斯(Justin Smith)称:“该服务将专注于全球最重要的新闻,关注点要比我们当前的网络更广泛。”

  报道称,彭博社创始人迈克尔·布隆伯格(Michael Bloomberg)和Twitter CEO杰克·多西(Jack Dorsey)将于今日(周一)共同宣布该消息。

  该服务目前尚未命名,预计将于今秋正式推出。服务内容并不局限于彭博社电视内容的重播,还包括来自彭博社全球各分支机构的新闻,以及Twitter用户上传的、经过核实的视频内容。

  在过去一段时间,Twitter用户增长开始放缓。而Twitter也一直在安抚广告主,称公司将进一步拓展用户群。为此,Twitter也推出了一系列新服务,包括视频直播。

  Twitter CEO多西去年10曾在一份内部备忘录中称,Twitter的使命之一是“成为用户的新闻网络”。

  受该消息刺激,Twitter股价今日一度上扬6%至17.47美元。自4月26日发布超出预期的新季度财报后,Twitter股价已上扬了18.5%。

深圳消委会调查华为P10闪存门

  在今年华为新出的P10机型,华为P10发布会上演示时提到的最新UFS2.1闪存。然而华为P10上市后,有的用户测出的顺序读取速度为700~800MB/s,也有不少用户测出的顺序读取速度为500~600MB/s左右,还有相当一批用户测试的结果仅为200~300MB/s的水平。这一差距让用户愕然,随后他们发现,华为P10至少采用了UFS2.1、UFS2.0、eMMC5.1等三种不同规格内存。其中eMMC5.1因技术落后,不仅速度慢,功耗也明显大于前两种技术。于是,在华为从未主动说明的情况下,不少用户认为华为偷工减料,不够诚信。之后一个星期内,不断有用户在贴吧、论坛、微博等平台投诉。随后余承东的两次声明并未平息风波,反而引起了更大的非议。导致华为陷入“内存门”事件。

  如今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介入华为闪存门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截至目前,未发现华为P10系列手机存在虚假宣传和批量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通报原文如下:

  近期,华为P10手机 闪存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截止4月26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共接到消费者关于华为P10闪存问题的投诉32宗。

  消费者:“华为P10手机中三种闪存混用,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且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涉嫌欺诈。”

  针对消费者反馈的情况,我会对华为P10系列手机进行了专项调查,并责成华为公司提供相应说明。现对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1、华为P10系列手机整机符合出厂标准和国家检验标准,未发现批量性质量问题。

  2、华为P10系列手机采用了符合eMMC5.1、UFS2.1等标准的不同闪存解决方案,该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中未发现只采用某一款特定型号闪存的宣传信息,出厂后随机发货,无区别对待消费者的情况。

  3、消费者投诉时提供的有关“华为P10手机对外宣传支持UFS2.1”的证据材料,是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某公司在发布麒麟960处理器时所宣传的麒麟960处理器支持UFS2.1标准,并非特指华为P10系列手机支持UFS2.1标准。

  4、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企业必须标注所有配件的规格型号。

  基于以上调查情况,我会认为:

  1、截至目前,未发现华为P10系列手机存在虚假宣传和批量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

  2、华为公司在P10系列手机采用了不同高速闪存解决方案,应当进一步公开透明,以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我会将继续密切关注此事,履行社会监督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