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原本利国利民的举措,却被某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公司作为无节操“碰瓷维权”的借口。据悉,这些公司给每位被告人寄发的“民事起诉状”几乎出自同一模板,批量“生产”。一张图片,要求赔偿侵权金额7000元+3000元律师费,共计10000元。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一张付费图片的价格在200元到800元之间,一张用作杂志封面的图片卖到1000元。但是,在多份裁判文书中,这些公司要求单张照片的赔偿金额为6000元到1万元。
这种以钓鱼、碰瓷、设置陷阱、恶意诉讼等强买强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浪费应诉人人力、时间资源,占用法院诉讼资源、人力和时间资源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如果公司遇到这种诉讼,交给公司法务部处理。
如果个人自媒体作者遇到这种恶意诉讼,下面介绍一些基本的应对方法。
1、验证基本情况
收到相关资料后,第一时间进行验证,不管图片是否侵权,第一时间将目标图片或页面删除。这么做的原因是,降低侵权的诉讼动机,如果真的是维权,主要目的应该是删除侵权信息,此外,如果诉讼方没有对网页进行公证,删除后对方将无法提供侵权的法律证据。
2、不要和解,坚持法院诉讼
这类“碰瓷维权”公司的业务基本是依靠和解费用和胜诉费用来赚钱的,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公司会怕麻烦,直接选择和解,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个人自媒体来说,不要怕麻烦,坚决不和解,坚持法庭诉讼,通常情况下,这种公司采用的是“广撒网,多敛鱼,择优而从之”,如果人人都和其法庭打官司,每天的开庭的数量将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公司律师成本将会指数型提高,因此不得不放弃大量案件,因此,对于个人来说,坚持到最后,对方往往就直接撤诉了。
3、法庭答辩
法庭上答辩可以根据几个方面进行:
侵权证据,侵权证据应当由原告提交,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所有证据,一律要求原告进行公证,提高原告诉讼成本。
避风港原则,对于提供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避风港原则进行答辩,“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着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费用问题,表示不认可对方的价格,只能认可市场价格,一般市场价格可能不到300元。对于律师费,可以表示案情简单,不需要支付高额律师费,如果对方没有提供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并没有支付律师费用。所以,维权成本的主张并不存在。
总而言之,这些所谓的图文公司,就是利用法律的空子来碰瓷。这类公司的目的就是赚取客户赔偿,敲诈勒索。因此,这是个生意对他来说,金钱是第一位的,所以,千万不能和解,让这个公司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知难而退。
附录:应诉答辩书样例
应诉答辩书
(1) 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
原告必须拥有着作权和肖像使用授权,才有权利来发起诉讼。鉴于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该进行补充证据。
以下为详细阐述:
关于本案,原告提供的举证北京版权局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完全证明原告有权发起诉讼。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证只能证明原告只是做了登记的这个过程,并不能表示他是着作权人和拥有肖像权使用权。按照法律逻辑,我司也可宣布拥有图片作品版权,只是未作登记;所以,只是根据作品登记证书来证明权属存在法律漏洞。
同时,此次涉嫌侵权图片简单通过百度搜索就发现有其他网络图片销售平台拥有此图片版权销售(可参考涉嫌侵权图片搜索截屏);可佐证原告未必拥有专有版权,本着遵循最高法严格审查照片作品权利归属的态度,建议本案受理法官应该对于作品权利进行再审核。
如原告诉状所陈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同时也拥有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应提供以下文件来支持主张权利:
1、 摄影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图片作者的证明文件(需作者签名)2、 图片作品归属证明文件
3、 肖像权授权使用协议(有效期内)
4、 图片的原始胶片或原始数字文件
5、 照片作品独创性及创造过程证明文件
6、 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独立完成证明文件(以上只为部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图片申请登记的流程文件)
(2)被告是否侵权
原告必须拥有着作权和肖像使用授权,才有权利来发起诉讼。鉴于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该进行补充证据。
被告图片和原告的图片是否是同一张图片,需要原告出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图片一致性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