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星期二

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

  为规范深圳市网贷行业的催收行为,保障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起草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并对各平台下发。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催收过程中,严禁催收人员公布裸照;一天打电话不得超过3次;严禁使用静坐、纹身、堵门、泼墨汁、刷大字等手段。 ????

  “规范”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主要规范了贷后催收方式、收费标准、禁止性催收行为、委外催收行为、以及催收行为的民事责任,成为助力新金融发展的又一地方规范。

  但是,其中规定,如有特殊情况表明借款人存在故意违约的嫌疑,如抵押车辆的借款人恶意拆除车载GPS、网贷平台按照借款人申请资料或合同中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络到借款人等,网贷平台可直接上门催收。

  规范还明确了禁止性催收行为,包括同一天不能使用电话、短信或匿名电话等手段重复3次以上,严禁催收人员骚扰债务人的咨询人、家人、同学及朋友,严禁使用静坐、纹身、堵门、泼墨汁、刷大字等恐吓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等。如果借款人是学生,不得进入校园进行催收。

  对于委外催收,规范中提出,网贷平台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的委外催收费用的构成和标准,并做出明确提示,但不得以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此外,其中还提出,借款人有权在收到催收通知书三十日内就债项的有效性提出书面质疑,或要求网贷平台提供更多的债项有效性证明。在债项有效性争议解决期间,催收机构不得与借款人就债项催收进行任何方式的接触。

  其中还提出,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监督执行机构视情况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违规情形严重的将向监管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平台”)贷后催收工作,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全市网贷平台的催收行为,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起草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办法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网贷平台催收行为的合法合规,促进行业诚实守信、公平公开、自律自强、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网贷平台是指注册地在深圳,且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或在整改期结束前涉及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二章 贷后催收的方式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网贷行业的催收人员包括网贷平台催收部门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专业外包催收机构(以下简称催收人员),常见的催收方式包括:电话催收;短信、信函、传真催收;上门现场催收。

  第五条 针对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况,催收工作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1)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催收

  借款人欠款逾期三日内,网贷平台通过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2)专人上门催收

  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催收提醒后,借款人仍未能按照催收提醒通知归还借款且借款人欠款逾期五日后,催收人员可进行上门催收。

  (3)如有特殊情况表明借款人存在故意违约的嫌疑,如抵押车辆的借款人恶意拆除车载GPS、网贷平台按照借款人申请资料或合同中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络到借款人等,网贷平台可直接上门催收。

  第六条 网贷平台应完善借贷合同条款,明确列出由借款人承担的各项催收费用及收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进行明确提示。网贷平台不得以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收费标准条款建议:拖车费、停车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向借款人收取,上门催收费计费标准应不高于地区行业市场标准,催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应付本息总额的40%。

  第七条 网贷平台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职业技能的培养,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网贷平台对内部催收人员应当定期予以培训,对违反规定的催收行为采取惩罚性措施,杜绝违规催收行为的出现。

  第三章 禁止性催收行为

  第八条 未经借款人事先明确同意,在催收过程中,催收人员严禁出现如下行为:

  (1)严禁催收机构在任何非正常时间段(催收人员与借款人沟通的正常时间段为借款人所在地时间上午8:00至下午9:00)与借款人就有关债务催收的事务以任何方式进行沟通(拨打电话、传真资料给借款人等或至借款人居住处拜访);

  (2)严禁使用电话、短信或匿名电话等手段重复不断地(同一天不得超过3次)侵扰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

  (3)不得使用邮寄明信片的方式就债项催收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向借款人邮寄信函时,在信封上不得出现或暗示借款人欠债情况的明显字样或标记;

  (4)在借款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明确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及对债项催收提供协助之后,严禁催收人员骚扰债务人的咨询人、家人、同学及朋友,以追问有关借款人的下落或联络方式;

  (5) 严禁使用静坐、纹身、堵门、泼墨汁、刷大字等恐吓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以及其他犯罪手段,对借款人造成任何人身、心理或者财产的伤害;

  (6) 严禁使用在借款人同学群、亲属群等QQ群、微信群中公布或威胁公布借款人欠债信息、“裸照”等损害借款人名誉的方式进行催收;

  (7) 严禁向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家人、朋友或申请资料上填写的联系人等进行催收或骚扰;

  (8)严禁在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的住所、学习或工作场所张贴或悬挂向借款人催债的大字报或条幅,或其他旨在公开侮辱借款人的行动;

  (9)严禁向公众公布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但依照与借款人签署的合同约定报告给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仅限于行业会员内部资信审核交流使用),或由征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公布有关失信人名录等行为不在此限。

  (10)借款人为学生的,除禁止上述催收行为外,还严禁以下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校园进行催收;在上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进行催收;向借款学生所在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催收信息;向非第二还款来源方的借款学生的家长、亲属、同学、朋友等发布相关信息或催收;向第二还款来源方无还款法律责任的亲属、朋友等采取的任何催收行为;公开张贴欠款大字报;胁迫拍摄并公布“裸照”;非法暴力催收以及其他干扰借款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催收行为。

  第九条 催收过程中,禁止使用不实、欺诈或误导的陈述或手段误导借款人:

  (1)不得使用徽章、制服等虚构或暗示,造成催收机构由政府授权、保证或担保的虚假印象;

  (2)不得虚构债项的具体条款,如金额和法律状态;

  (3)不得虚增催收服务或收取额外费用;

  (4)不得冒充律师进行债项催收;

  (5)不得虚构或暗示拒绝偿还贷款将会导致债务人被逮捕或监禁,或工资、财产等被没收、扣押或强制出售,除非这些行为是由催收人员或债权人合法进行;

  (6)不得虚构或暗示出售、转介或转让所催收债项的权益可能导致借款人丧失偿还债务的抗辩权;

  (7)不得虚构借款人拒绝偿还债务涉嫌犯罪,或其他意图损害借款人名誉的陈述;

  (8)不得虚构或伪造任何法院、监管机构等官方授权的书面文件;

  (9)不得伪造或冒用其他公司或组织名称;

  (10)严禁引导借款人通过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债款。

  第十条 网贷平台以及外包专业催收机构应负责维护借款人隐私,在催收过程中保证借款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被超限或非预期使用。

  第四章 委外催收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第三方催收机构必须依法行事,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其所代表的网贷平台的业务、诚信、声誉或商誉的行为,并就客户资料遵守严格的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网贷平台如聘用催收公司进行委外催收,须在与借款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其可聘用第三方公司来追讨客户欠款,并将向催收公司披露借款人及有关债项的详细资料。

  第十三条 网贷平台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的委外催收费用的构成和标准,并做出明确提示,但不得以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第十四条 网贷平台应与所聘用的催收机构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网贷平台与催收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明确催收机构不得存在本规范的禁止性催收行为。

  第十五条 网贷平台应向所委托的催收人员发出授权文件,并要求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出示授权文件或表明自身身份及所代表的网贷平台。

  第十六条 除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料外,网贷平台不得把第三人的资料提供给催收机构。如网贷平台需要联络第三人,以确定借款人或担保人所处位置,网贷平台应委派自身员工,在不会对该第三人造成任何妨碍的情况下进行联络。

  第十七条 网贷平台应就因催收人员追讨债务而导致的任何投诉对借款人负责,并且不应就催收机构的不当行为推卸责任。

  第十八条 网贷平台应计划或已经委托催收人员向借款人追讨逾期款项一事,预先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书(通知书寄往借款人向网贷平台最后报称的地址)。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借款人须偿还的逾期款项;

  (2) 借款人拖欠款项的时间;

  (3) 网贷平台的追讨债务部门 (即负责监管追讨客户欠款的部门) 的联络电话;

  (4) 借款人预计须承担的催收费用金额(或借款人须承担的催收费用标准);

  (5) 借款人应第一时间向网贷平台举报催收人员使用不正当手段追讨债项的情况。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权在收到催收通知书三十日内就债项的有效性提出书面质疑,或要求网贷平台提供更多的债项有效性证明。在债项有效性争议解决期间,催收机构不得与借款人就债项催收进行任何方式的接触。

  第二十条 网贷平台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不应同时聘用多于一家催收机构、或由网贷平台自身和委外催收机构等多方同时追讨相同的债项。

  第二十一条 网贷平台应与所聘用的催收公司建立有效的联系,并设立系统以便尽早通知催收公司有关客户偿还债项的情况,确保在借款人已清还所有债项后,催收人员立即停止一切追讨债项行动。

  第二十二条 如借款人在网贷平台涉及多重债项,同时由一间催收机构追讨时,借款人有权指定偿还特定债项。催收机构不应替代借款人做出债项偿还的决策,特别是有效性存在争议的债项。

  第二十三条 网贷平台应严格挑选外包专业催收机构,并定期对其催收行为予以核查和管理。核查和管理应包括以下的必要项目:

  (1)审核外包专业催收机构的背景资料�o选择具有催收业务资质的正规催收公司委托外包服务,具体应具备如下资质:经营范围包含“对信贷逾期客户进行提醒通知服务”;具备三年以上银行委托信贷催收服务经历;不存在暴力催收等不良记录及涉诉情况;

  (2)及时处理及跟进借款人对外包催收机构人员的投诉,一旦核实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则应解除外包催收协议;

  (3)定期到外包催收机构作现场审查�o以核实其营业地址以及公司正常运作;

  (4)网贷平台应对催收机构进行突击查访,以检查它们的专业水平、运作操守、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的参与,以及是否有足够资源应付交予它们处理的个案,并确保催收机构遵守合约订明的承诺。

  (5)订立有效程序,以持续监察外包催收机构的表现,尤其是确保其遵守本通知第三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网贷平台应鼓励其所聘用的催收机构提高专业标准,并加大信息系统技术投入。

  第二十五条 网贷平台不得以“回收率”等回款业绩指标作为考核催收机构的单一标准,应结合服务品质、信息安全管理、合规管理等对催收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网贷平台应定期监督其聘用的催收机构收费水平是否符合市场平均水平。网贷平台应评估向借款人收费的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应向借款人提供催收产生的费用构成明细,并与借款人签订结清证明。

  第二十八条 催收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接收借款人现金还款,如确有需要接受现金,应征得网贷平台方面书面授权。

  第二十九条 网贷平台应要求催收机构明确告知借款人,它们与借款人的所有电话谈话均会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并就与借款人的所有其他联络保存记录。这些记录所载资料应包括负责联络的催收机构职员、联络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有关联络的报告。有关的录音记录由作出首次联络之日起计,最少保存三十日。

  第三十条 网贷平台应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对催收机构不当催收行为的投诉进行仔细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情况。如有必要,网贷平台应要求催收机构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网贷平台应保存记录所聘用催收机构的不当行为投诉信息,并在作出调查后,及时回复投诉的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 网贷平台不应授权催收机构在未经网贷平台正式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客户提出法律诉讼。

  第三十三条 网贷平台应在业务合同内明确规定催收机构不得将追讨债项的工作分包予任何其他第三者。

  第三十四条 鼓励网贷平台在行业内交换关于催收机构的表现、态度和行为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如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催收机构有任何非法催收或违反业务合同的行为,应考虑提前解除或终止与所聘用的催收机构的法律关系。

  第五章 催收行为相关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催收过程中未能遵守本规范有关规定导致借款人造成损失的,由网贷平台或催收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本规范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的监督执行机构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第三十八条 各网贷企业应自觉遵守本规范。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监督执行机构视情况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违规情形严重的将向监管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借款人等社会各界对网贷平台及其委托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一经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或者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定义

  42.1 整改期间,是指《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42.2 日,是指工作日,而非自然日。

  42.3 债项,是指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借款而形成的相关债务。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向社会公布,并负责解释。

2017年5月8日星期一

柯洁与AlphaGo人机大战第二季

  某博彩网站为即将开始的柯洁与AlphaGo的人机大战开盘,这场比赛AlphaGo赢棋的赔率是1赔1.05,而柯洁的赢棋赔率高达1赔8。2017年5月23日起,AlphaGo将与柯洁在浙江乌镇进行三番棋对决。胜者奖金150万美元,负者出场费也高达30万美元,是围棋比赛有史以来的最高奖金。

  去年李世石以1-4惨负AlphaGo,震动了棋界甚至整个世界,引发了人工智能热潮。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AlphaGo化身Master在网络上以60-0碾压人类高手。

  去年李世石与AlphaGo下比赛之前,根本就不知道对方的任何情况,而AlphaGo则是在学习了很多人类棋手的棋谱后学会下围棋的。这次柯洁将对阵的是AlphaGo的2.0版本,不过这次人机大战前柯洁已经对这个版本的AlphaGo有了很多接触了了解。柯洁声称有对付AI的“秘密武器”,有人猜测是模仿棋。

  在AlphaGo与中国队团队的比赛中,这家博彩公司为AlphaGo开出的赢棋赔率是1赔1.08,而为时越、陈耀烨+芈昱廷、唐韦星、周睿羊这个全队考开出的赢棋赔率是1赔6.50。5月26日还将进行古力+AlphaGo VS 连笑+AlphaGo,古力+AlphaGo赢棋的赔率是1赔1.90、连笑+AlphaGo的赢棋赔率是1赔1.80。

柯洁与AlphaGo人机大战第二季

  最受关注的还是柯洁与AlphaGo的较量,这场比赛AlphaGo赢棋的赔率是1赔1.05,而柯洁的赢棋赔率高达1赔8。目前距离比赛开始还有两周多的时间,这个赔率还会有一些变化,但估计柯洁被看低的趋势难以逆转。

  乌镇巅峰对决赛程:

  5月23日 柯洁 VS AlphaGo

  5月25日 柯洁 VS AlphaGo

  5月26日 古力+AlphaGo VS 连笑+AlphaGo

  5月26日 时越+陈耀烨+芈昱廷+唐韦星+周睿羊(相谈棋)VS AlphaGo

  5月27日 柯洁 VS AlphaGo

腾讯回应微信在俄罗斯遭封禁

  日前有传闻称俄罗斯宣布封禁中国社交产品微信(WeChat),对此腾讯回复称,“我们已经关注到‘WeChat在俄罗斯访问受阻’一事,对此深表遗憾。初步了解的情况是,根据俄罗斯主管部门网络管理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向俄罗斯相关政府部门登记,但WeChat对此有不同理解。我们也正在与俄罗斯相关部门沟通。”

  据人民网莫斯科消息,自当地时间5月5日上午起,俄罗斯首都莫斯科的微信用户陆续出现被限制使用现象,许多微信用户发现网页版功能无法使用,而部分手机客户端用户也出现了被限制使用的情况。

  微信在俄罗斯遭封禁 腾讯:深表遗憾,正在沟通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5日报道称,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传媒监督局限制了中国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在俄境内的使用,因为该网站没有提供自己用于在俄注册信息传播企业的联系数据。

  5月2日该局基于同样原因,也限制了黑莓(BBM )、手机之家(Imo)、连我(Line)在俄境内的使用,以及Vchat聊天平台。

  据该局表示,将给ITunes和Google Play发函限制这些软件,“如果不跟着限制,那么将通过通讯运营商限制使用这些软件”。

2017年5月5日星期五

俄罗斯封杀微信

  据俄罗斯媒体报道,俄罗斯联邦电信局已将微信等社交软件纳入屏蔽清单,原因是它们违反了俄罗斯的网络监管条例,没有上传用户数据。俄罗斯媒体也宣布封禁中国社交应用微信,Line、BlackBerry Messenger等同类产品也一律被封。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传媒监督局新闻秘书瓦季姆·阿姆别隆夫斯基对该社表示,该局限制了中国即时通讯软件微信(WeChat)在俄境内的使用,以及该软件网站的访问权限。

  这一次被禁的启示并非微信一家,同步的还有 Line、BBM(BlackBerry Messenger)等通讯软件,而封禁理由虽然有报道称是因为“因其未在有关部门登记”,是违反了“俄罗斯网络监管条例”第15.4条:任何通讯类产品信息必须在俄罗斯网络通信与大众传媒管理局进行登记。

2017年5月3日星期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规解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对网民、新闻网站、个人网站、新媒体、自媒体都有什么影响?笔者下面就针对这个《规定》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新媒体、自媒体被监管

  原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解读:之前原《规定》里,只要是针对网站进行监管,即网站提供新闻信息服务,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新《规定》将范围扩大到新媒体、自媒体、社交网站等,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里转发门户网站的新闻,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否则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新媒体不再是“自由世界”了。

  新《规定》还对“新闻信息”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实名看新闻

  原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解读:这条新《规定》主要是针对网民,也就是新闻的读者,对于网民的最大影响是,看新闻需要实名了,如果用户不向新闻平台提供真实身份,新闻平台不得为之提供服务,据我推测,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用户在新闻里匿名发布评论,实名之后,用户再发“违法”评论就容易抓了。

  控制新闻源头

  原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解读:新《规定》将新闻的采编和经营分开,这样就可以控制新闻采编的源头,在新闻源头上使用公有制资本来控制信息,同时要求转载新闻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从而控制新闻的传播不会发生内容变化。

  总结

  总的来说,新《规定》对网民、个人网站、自媒体的影响较大,网民如果不实名登记的话,恐怕会被“禁评”,个人网站和自媒体只能避开“新闻信息”的内容,不发布和转载政治、经济、社会等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否则就有可能会被关闭网站或关闭帐号。

2017年5月2日星期二

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网信网5月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规定》强调,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规定》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以下为规定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 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微软计划于六月完全关闭WP手机业务

  据最新消息,微软已在10Q SEC申报中正式移除Windows Phone,在文件中有关风险投资回报的部分,Windows Phone的名字被踢出了微软继续投资的名单。与此同时,微软观察人士Paul Thurrott也在推特上发帖表示,微软计划将在本财年结束前、也就是到6月底彻底告别手机业务。

  很显然,微软不再继续投资Windows Phone,这也就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Windows Phone这个曾经的全球第三大手机操作系统将会很快消失在我们大家的视线中。关于这一点,在最近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季报当中,微软已经确认了这一事实:Windows Phone已经死了。

  事实上,作为曾经的全球第三大手机操作系统,Windows Phone的发展早已经濒临到垂死挣扎的边缘。据来自于市场研究机构Kantar给出的数据显示,Windows手机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不足0.1%,在美国市场的手机占有率也仅为1.6%,整个微软手机业务的基本收入更是近乎为零。

  作为曾经的全球第三大手机操作系统,相较于Android及iOS系统,Windows Phone的起步时间要晚很多,在应用支持上也显得有些不足。再加上得可怜的市场份额,Windows Phone手机消失也不过是迟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