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星期二

索尼违反广告法被罚100万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罚字〔2021〕6364号)显示,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万元,处罚日期为10月12日。今年6月30日, 索尼中国宣布新机将选在7月7日晚上10点发布,而这正是1937年“七七事变”的发生时间,此举引发争议。

  显示的主要违法事实是:经查,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为推销新产品,于2021年6月28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索尼向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2021年6月30日22时,索尼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2021年7月1日9时45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为: 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