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9日星期一

电商代运营亦产品为王

  我们经常讲产品为王,不论是互联网产品还是电商,但“产品为王”是否就是王道?笔者认为,这似乎也还不够,如果要完整,就应该是产品为王,而品牌是王后。如果是电商行业,则平台也非常重要,它是一个电商项目的子宫。

  王与王后结合,通过子宫,然后才能产生销量。这就是产品为王得以实现的保证,否则,只是空话。

  这是一个电商代运营企业壤歌电商为我们做的经典诠释,最近他们获得了投资,在此之前,他们曾打造了数个品类全网至少TOP10的业绩,包括家居、婚庆、伞类、推车等多个类目全网TOP1、TOP2、TOP7、TOP10.

  从一个本跟“产品为王”无关的电商代运营企业说起

  今天我们分享一个电商代运营的真实案例,讲讲产品、品牌、平台三者之间对打造一个全网TOP1品类的作用。

  通常来讲,电商代运营企业应该跟“产品为王”无关,因为他们运营的往往是别人的产品。但是,下面这个公司,却很好的掌控了这点。

  杭州电商代运营公司壤歌电商竟然创造了家居、婚庆、伞类、推车等多个类目全网TOP1、TOP2、TOP7、TOP10等骄人业绩,其中婚庆类目更是全网销量TOP1.近期,他们更是获得了来自浙商产业资本的战略投资。

  他们奉行的原则就是,产品为王,这是基础,而品牌是王后,它是产品的另一半,是产品的灵魂,是附着在产品之上的主宰。但是,它又源于产品,离不开产品,正如神话里说的女人是男人的一根肋骨。总之,他们相互依存。最后,平台是子宫,负责产生销量。而这,或许也正是他们成功的秘诀。

  笔者也认为,在后电商时代,随着电商红利期的过去,必须三者紧密结合,然后才能做好包括天猫淘宝京东苏宁在内的所有电商平台运营。

  在以往,很多电商企业,也有很多电商代运营企业要不就忽略产品,要不就忽略做品牌提升,而把所有精力都集中在平台运营上。

  现在,是时候换换思路了。即便是一些已经有线下品牌知名度的企业,也应该要考虑,怎么打造互联网品牌知名度,并充分利用好平台“子宫”了。

  如何“产品为王”

  产品为王肯定是颠扑不破的至理,但是,要真正实现产品为王真的不容易,电商代运营企业更是如此,因为他们运营的往往是别人的产品,在产品质量上没有太多话语权。

  但是,产品为王,绝对是一个电商项目成败的关键。不管是自己运营,还是代运营。很多时候,很多电商企业不明白自己为什么做不起来,可能问题就恰恰出在这里。

  那么电商企业,特别是代运营企业,如何确保“产品为王”呢

  壤歌电商的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找有优质产品的企业合作,即便目前而言,它还没有品牌知名度,或者没有互联网品牌知名度。这是一种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只要对消费者负责了,才能赢得市场认可。而这对于壤歌电商来讲,其作用在于,也维护了他们自己的品牌,因为每次合作的企业都产品优质的企业,所以,他们每次代运营的项目都是相对比较成功的,这就为他们培养了好的行业声誉。

  对于一些产品质量不怎么样的企业,如果企业本身不愿意配合壤歌电商进行产品调整,壤歌电商宁愿放弃这样的生意,即便对方开出的服务费用相对较高,但壤歌电商认为,这种合作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种合作很难见到效果,也就意味着合作企业赚不到钱,那就必然会在某一个阶段中止合作。这种合作的中止,这意味着前期双方的付出都付诸东流,合作企业如此,壤歌电商也是如此。既然这样,那还不如不合作。

  所以壤歌电商的第二个策略是,对于一些产品质量有待提升的企业,可以合作,但是一定要由壤歌电商针对产品提出专业性的改进意见,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产品符合互联网消费者的习惯和需求。

  是的,产品质量只是产品为王的一个方面,是否符合互联网特点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质量是产品的一个重要价值,互联网消费者需求是另一个重要价值。

  为此,壤歌电商首先会提供市场调研,然后形成完整的方案,用以指导传统企业,在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当中实现互联网+的转型,帮助传统企业实现其现有产品、业务与电商市场环境的“升级与调整”。

  壤歌电商认为,传统企业互联网+是应该渗透的企业的方方面面的,产品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如何“品牌为后”

  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已经过了电商风口时期,很多人甚至认为现在已经是传统电商时代。而壤歌电商认为,现在是电商升级时代,即2.0时代。在电商2.0时代,传统的流量思维、爆款思维难以支撑电商品牌持续成长,竞争逻辑将进一步回归到商业基本价值,即战略决策、品牌格局、产品价值。

  战略决策决定品牌格局,品牌格局进一步提升产品价值。

  壤歌电商提出以市场为导向,提出决策先行、品牌先行、产品先行的观点,将深刻的消费者洞察与完整的品牌价值塑造相结合,在同质化严重的市场环境下打造不一样的电商品牌。

  这也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针对传统线下品牌,进行互联网品牌调整,帮助他们通过市场调研、品牌决策、品牌梳理与呈现等进行全方位的互联网品牌升级。

  其次,针对那些暂未形成较好品牌效应的企业,帮助他们通过在电商平台的深入运营,实现互联网品牌形象的提升。

  前提都是,这些企业产品本身都非常优质。产品为王,始终是核心。

  具体而言,在品牌打造方面,壤歌电商实现的是对现有品牌形象、营销方式、客户体验与线上消费者需求的“重塑与变革”。

  首先是品牌形象的改观。最经典的案例是对推车品牌CHBABY的打造,在对品牌进行重新定位后,壤歌电商在CHBABY品牌旗舰店形成了针对改品牌的一套新的视觉系统,外加个性化的文案体系,用时尚的画面和语言对品牌进行了体现,实现了该品牌“从婴宝到‘极致辣妈推车品牌’”的品牌形象重新塑造。

  其次是营销方式的改变。以前的电商运营公司很多都基本只有销售,没有营销,他们通常都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对平台内部流量的抓取,所以往往缺少基本的品牌打造意识。壤歌电商通过全媒体互动营销整合,以情景营销为主线,通过对故事、情感、场景的展现与描绘,在品牌和消费者之间架设情感链接,以极强的带入感和体验感强化品牌价值,体现品牌差异。并充分运用到了事件(话题)营销、新媒体营销等各种新型的数字化营销方式。如他们打造的年品经典案例,一只盒子,就充分运用到了各种营销手段,包括事件营销、话题炒作等。

  最后,为实现品牌的二次传播,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口碑,壤歌电商以良好的客户服务,实现了客户体验与线上消费者的深度结合,确保消费者能对品牌提升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并针对客户反馈,以用户思维为导向,进一步来改进产品和品牌形象,使之趋于更大完美。

  怎样将平台打造成子宫?

  可以说,针对产品为王和品牌为后,壤歌电商的思路非常清晰,它包括五个方面的清晰流程:

  一、战略先行:从源头开始对项目定位、盈利模型、产品策略、营销方式、客户价值等多个维度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系统规划电商业务的开展模式,对项目实施提供决策指引。

  二、策略规划:根据电商战略定位的需求确定项目的产品、营销、客户等各项策略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指标。

  三、重塑品牌:根据目标客户的消费理念和市场竞争环境对项目品牌形象、视觉表现、文案策略进行系统定位和建设。

  四、情景营销:通过对故事、情感、场景的展现与描绘,在品牌和消费者之间架设情感链接,以极强的带入感和体验感强化品牌价值,体现品牌差异。

  五、分享体验:通过富有趣味的品牌互动和客户体验设计,引导消费者主动分享品牌理念,为品牌的二次传播和社会化营销奠定基础。

  做好了这些工作,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深耕平台。因为平台是子宫,它连接的是产道,任何电商企业,只有有销售,才能存活。壤歌电商在平台运营方面经过数年的积累,多个全网前十案例的打造,已经形成了系统的运营经验,这个无需强调。

  与其他代运营企业和电商企业不同的是,在做好平台运营的同时,壤歌电商实现的是对产品为王和品牌为后的脉络梳理之后,顺理成章地销量提升。这就像一个小孩的孕育过程,夫妻两口,一个王,一个后,经过长期的备孕准备终于形成了受精胚胎,然后在十个月的怀胎过程中,经历产检、营养补充、心情调整等各种流程,最终走进了产房一样。

  所以壤歌电商认为,自己与一般电商企业的不同之处正在于前面两个部分。孩子怀上了,到了子宫里,只要生出来了是很容易的。但是要怀上孩子,并且让其安全度过十个月的周期,最终具备一切条件可以生,这个会相对较难。

  这也正是为什么很多电商企业会难产,甚至流产的主要原因。

  来源:投稿,文:杨子

2016年8月27日星期六

苹果iOS出现重大漏洞

  iOS出现惊人漏洞,用户只需要轻轻点击黑客发来的的链接,手机就会被远程越狱。黑客瞬间获得手机的最高权限,利用最高权限,黑客可以远程对用户的iPhone进行操作、控制,查看手机摄像头、窃听用户谈话和录音、查看用户的应用信息,可以说是为所欲为。

  为此,苹果为iPhone用户紧急推送了iOS 9.3.5更新,而这一次更新专门用于修复这个恐怖的漏洞。

  在更新详情中,只显示为安全更新。据悉,这次更新除了修复Bug提高性能以外,最重要的是修复了一项高危漏洞。黑客可根据此漏洞通过iPhone植入病毒窃取数据。其中涉及到不仅有社交软件还有大量的私人信息,甚至能够自动开启麦克风录制外部对话并自动发送给攻击者。

  据称,发现这此漏洞的是阿联酋持不同政见者艾哈迈德·曼苏尔(Ahmed Mansoor),他在iPhone 6手机上收到文本信息并要求他进行点击,再点击之后,这则消息就被转发给多伦多大学下属公民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2016年8月25日星期四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正式公布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正式发布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此,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基本定调。据透露,银监会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事情是,坐实了此前流传的关于网贷上限的说法。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此外,也明确规定了平台要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的各方界限。

  文件也再次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要求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并列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类禁止性行为在内的负面清单。

  随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司机告诉你《P2P管理暂行办法》到底说了啥

  8月24日对于P2P行业而言绝对是能够载入史册的一个重要日子。这一天,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P2P行业企盼多年的监管细则终于尘埃落地。

  《办法》一出,业内霎时炸开了锅,各方解读纷杳而至。我今天无意凑解读之热闹,只想跟大家谈一谈《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几点规定,它们也许会成为影响P2P行业最终格局的重要因子。

  1、明确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事实上,P2P平台信息中介的身份定位在此前的《指导意见》就已经明确提出过,《指导意见》认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旨在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而此次《办法》中的这一条则基本上是引用了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的阐述,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曾经提出“P2P企业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字样”,《办法》则最终只要求P2P平台“经营范围中明确信息中介性质”。这么做的好处,一方面给P2P平台省去了不少“更名改姓”的麻烦;另一方面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其业务方向,仍然能够直接地体现P2P企业的“平台性质”。于行业而言,P2P信息中介法律地位的确立,正式打破了此前关于P2P牌照制的谣言,P2P平台绝对不会成为金融机构去与银行争夺市场,而只能够做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造力。

  2、限制了P2P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十条所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中,明确指出“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于投资人权益保障而言,这条规定的正面意义毋庸置疑,因为禁止债转意味着网贷平台的每个项目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投资人利益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但对于平台来说,实现这一条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难点,尤其是在项目的贷后管理层面。首先,禁止债转之后,P2P投资人与项目来源一一对应,但物理距离难以打破,因此借款合同基本上不可能实现现场签约,那么法律层面是否已经做了充分准备来支持电子合同签章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其次,从法律角度来说,电子合同应该如何签署才能够被判定为有效。要知道,电子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将反向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最后,平台作为中介方,在债务人真正违约后,平台是否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债权人(投资人)在贷后管理上的授权,这将直接决定平台是否具有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

  3、叫停P2P平台的线下理财业务

  《办法》第十条所列负面清单中,对P2P行业影响较大的还有这么一条: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换句话说,就是P2P平台自身及授权第三方合作伙伴均不得在线下对理财项目进行宣传及兜售,进一步强化了P2P行业依托互联网发展线上模式的业务特征。这两天发现有部分投资人开始担心“是不是所有涉及线下业务的平台都是不合法的”。这其实是一种误读,我们需要明白的是监管层这项禁令是针对线下理财业务的,与线下资产开发业务没有半点关系。《办法》十六条也对P2P线下业务做了更明确的解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意思就是P2P平台只能够通过线下进行借款项目的开发、搜集、审核、管理,而不能够进行项目的售卖及交易。大家都知道过去有很多不良企业假借P2P概念,在线下进行大规模的推广、揽客,比如街头常见的注册送油米饮料等,这种不规范的业务行为不仅破坏了P2P市场秩序,还严重危害投资人的利益。因此,P2P行业只有彻底回归线上交易模式,才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优势的充分发挥,行业也才能实现健康长远的发展。

  4、限制P2P平台的借款项目规模

  《办法》第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早在《办法》正式发布的前几天,就有媒体披露了这一条规定,当时业内普遍质疑,限制借款额度即意味着限制项目规模,进而会对平台的体量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我个人认为该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的。首先,推动行业回归小额化,当前行业乱象丛生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资产之乱”,做什么的都有,这对于市场来说是一个很危险的讯号。其次,受此次限额影响最小的车贷行业,可能会迎来一轮新的爆发。目前车贷平台单个项目平均放款额8万,95%以上的项目额度在20万以下,与监管所期望的“业务小额化”不谋而合。在监管的推动下,以车贷为代表的小额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更能受到投资人的认可,这是车贷平台的机遇。但是,从事大额借贷的P2P平台在进行业务调整的时候,不排除会进入车贷领域,如此一来车贷资产的竞争必然会加剧,这是车贷平台不得不接受的挑战。

  来源:投稿,作者:果树米克

2016年8月24日星期三

Pinterest收购“稍后阅读”服务Instapaper

  美国社交图片分享网站Pinterest已经收购了颇受用户欢迎的是“稍后阅读”(read-it-later)服务Instapaper,并称其计划为用户保留这个应用及其服务。

  在三年以前,新闻聚合网站Digg的母公司Betaworks从Instapaper创始人马尔科·阿门特(Marco Arment)手中收购了这项服务,他目前正在开发流行播客应用Overcast。

  Instapaper团队在一篇博文中透露了这项并购交易,并承诺其服务不会发生改变:“对Instapaper的终端用户和客户来说,一切都不会改变。Instapaper团队将从总部设在纽约市的Betaworks迁往Pinterest旧金山总部,我们将继续通过Instapaper平台为你们提供保存并随后阅读文章的优质服务。”

  但这篇博文还称,在这项交易完成以后,Instapaper将从11月1日开始停止支持开发者工具。

  至于收归Pinterest旗下以后Instapaper的未来前景,该团队则称其将有机会联手从事一些新的工作:“Instapaper为基于新闻的内容提供了一种能够激发读者兴趣的来源,我们对能将自己学到的东西带到Pinterest的发现产品中去感到激动。我们还将尝试令自己的分析技术来为特定的Rich Pin产品提供支持。”

  在过去多年时间里,Instapaper已从应用商店中早期的成功付费应用之一转变成了一种免费应用和服务,面向网络、iOS和Android用户提供服务。苹果公司的Safari Reading List功能在iPhone、iPad和Mac的原生浏览器中加入了文章队列功能,而Pocket更是Instapaper长期以来的竞争对手,但仍有很多用户还在使用Instapaper的服务。

  稿源:新浪科技

2016年8月23日星期二

中国互联网大变局:谁将颠覆BAT阵营

  BAT三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是中国互联网时代的一个符号。但随着整个互联网行业裂变,新老势力交错,BAT三巨头阵营很可能要被颠覆了。

  从资本市场看,目前阿里巴巴市值和腾讯的市值都已突破2000亿美元大关,几乎是百度市值的4倍。从最新一季度的营收来看,阿里巴巴与腾讯的营收规模超过300亿美元,百度的营收则在182亿美元。

  而在百度身后,不止网易、京东、360、乐视奋力赶超,还有未上市的滴滴、小米、蚂蚁金服紧追不舍……

  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曾预测,三年内,BAT格局会发生变化。“互联网企业压力非常大,每一天都如履薄冰。”

  谁最有可能成为颠覆BAT的第四极?

  网易

  如果从上市公司市值来看,距离百度较近的包括超过280亿美元市值的网易和300多亿美元市值的京东。

  其中,网易称得上是在中国最早一批互联网公司里一个低调又特殊的存在。从业务布局来看,它从门户、邮箱辐射到有道等工具业务,还涉及互联网金融、音乐、教育、电商,甚至照片定制;从最新第二季度的财报看,不管净营收的增长率还是净利润增长率都在90%以上,高于腾讯、百度等;同为老牌门户,它的市值是新浪和搜狐总和的几倍。

  从最新财报来看,网易三大业务板块依旧表现强劲,在线游戏服务业务当季净收入达到64.38亿元人民币(9.69亿美元),同比增长76.0%。广告服务净收入达5.31亿元人民币(7992万美元),同比增长24.0%。同时,得益于网易考拉海购等网易电商业务在二季度的快速发展,网易邮箱、电商及其他业务二季度净收入19.83亿元人民币(2.98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增长分别达到31.6%和310.6%。

  不过网易董事长丁磊认为,无论是早期互联网的NSS(网易Netease、搜狐Sohu、新浪Sina)还是现在的BAT,做企业真正的使命和目的不是去被“标签化”,而是用一种“有态度”的精神,不停地探索和创新,满足消费者需要。

  在他看来,从前网易做了不少虚拟产品如新闻、邮件、游戏等,现在押注新型电商,改造传统制造业,网易的成就感来自于消费者的满意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网易整体营收规模持续攀升的同时,邮箱、电商及其他业务板块的营收占比已增至22.4%,这也显示出网易在多元化业务布局中的可观进展。

  京东

  京东是互联网第四极的有力竞争者。

  它的市值在2015年6月首次突破500亿美元达到上市以来的最高点,相比2014年5月底京东登陆纳斯达克当天接近300亿美元的市值,京东的市值在上市后一年内涨了近66.7%。

  不过在刚过去的一年中,京东股价遭遇过腰斩,现在有所回升,25美元的股价和300多亿美元的市值和2014年上市之初相仿。

  将电商业务从自营的3C做到全品类以及自营、联营共存之后,京东如今更愿意想资本市场讲电商之外的故事。上市前夕,刘强东曾放话,京东十年后70%的净利润将来自于金融业务。2016年年初,刘强东宣布要“花100亿打造的第三张网”,要从生鲜电商入手投入巨资建立一个覆盖中国所有大中城市的冷藏冷冻一体化B2C网络,而生鲜事业部目前是与3C、家电等并列的京东第六大事业部。

  奇虎360、小米

  除了BAT,中国互联网还有个TABLE的说法:在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之后,雷军系和周鸿�t一起成为同一个桌子(TABLE)上的玩家。

  如果回到三年前,可以看到的是,市值百亿的360和估值百亿的小米还在争夺BAT之外的第四大互联网巨头,但此后,小米的估值已经达到450亿美元,京东市值也已超过400亿美元,而360则还在80多亿美元徘徊。

  现在,不满被华尔街投资者低估的360选择回归,这或将令它重新在TABLE占据重要一席。

  在周鸿�t眼里,像360这样体量的公司回归其实风险很大,整个数目接近100亿美元。但仍要冒险回来,不只是从资本方面考虑,还有国家安全方面的巨大机会。

  有互联网分析人士指出,不管是从战略上还是战术上,这都有可能是历史上用意最为复杂的一份私有化要约,因为这不只是360一家公司的事情,几乎整个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节奏都会受其影响,一些不想与之发生任何关系的公司如百度、腾讯等,此时也被迫不得不做出相应的应对举措来制衡。

  事实上,从奇虎360自身业务来看,现在360公司的产品逐步涵盖安全软件应用、智能穿戴、智能家居、车联网和智能手机等多个方面。360也正在从一家纯粹的互联网安全公司,逐步向安全互联网公司转变,为用户提供线上至线下的安全服务。

  此前中金分析认为,如果奇虎360回归A股上市,其市值将高达3800亿元人民币(613亿美元),相当于市值扩大近7倍。这还只是“保守估计”,没有对奇虎360的领导力等给出溢价。

  和奇虎360相比,小米此前一度保持着每年完成一次融资的节奏。而几乎每一轮融资完成后,它的身价都会“三级跳”。直到2014年12月,小米最新一轮融资过后的估值超过400亿美元,与2010年时相比增长了160倍。

  这也令周鸿�t曾预测,“两年小米市值超越B,后年基本追到A的千亿量级,最有机会PK‘企鹅’,将来的互联网格局不再是BAT,而是ATM。”

  不过现在来看,站在风口的小米,450亿美元估值是真金还是泡沫,真正的投资回报仍要看未来。

  乐视

  对于BAT“三座大山”,乐视董事长贾跃亭在今年3月有过这样的评价:BAT是三座大山,让无数创业公司暗无天日。创业公司普遍面临三大命运:要么被BAT复制、要么被并购、要么被参股。

  他称,“乐视的生态模式跨了很多产业,有一些领域和BAT直接竞争,但乐视模式跟BAT完全不在一个维度上,这些巨头很难打倒乐视。”

  而从资本市场表现来看,乐视网市值在千亿元左右。

  其中,乐视网作为乐视旗下重要的上市公司板块,包括乐视视频、乐视超级电视、乐视商城、乐视云、花儿影视等诸多业务。而包括乐视手机、乐视体育、乐视超级汽车等在内的业务,并不包括在乐视上市主体之内,而是属于乐视未上市核心业务。

  与此同时,乐视动作频频,从乐视网到乐视影业的注入,再到电视、手机、VR、体育、云计算和超级汽车、进军地产等业务,乐视描绘了一个以“平台+内容+终端+应用”四环相扣的生态。

  截至目前,乐视已经孵化出乐视体育、乐视云、乐视影业、乐视智能移动四只独角兽。根据今年2月贾跃亭在万人规模年会上的说法,乐视全生态估值已经超过3000亿元。

  蚂蚁金服

  如果从估值来看,600亿美元的蚂蚁金服已经和百度市值旗鼓相当。

  今年4月,蚂蚁金服正式对外宣布,公司已完成B轮融资,融资额为45亿美元(约292亿元人民币)。这也是全球互联网行业迄今为止最大的单笔私募融资。

  目前,蚂蚁金服已涵盖支付宝、余额宝、招财宝、蚂蚁聚宝、网商银行、蚂蚁花呗、芝麻信用、蚂蚁金融云、蚂蚁达客、保险服务平台等多个业务板块,并出现在从线上到线下,从金融服务到生活服务的诸多场景中。

  蚂蚁金服快速成长的背后,既有宏观层面的原因:中国经济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金融自由化的快速推进等;亦是科技驱动的结果: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科技的应用越发成熟,正在提高金融各个领域和环节的效率和能力。

  而未来蚂蚁金服的发展空间是国际化和农村金融这“两翼”。

  滴滴

  在非上市科技公司里,滴滴的最新估值已经达到350亿美元。

  而在一年前的情人节,滴滴快的合并后的估值,按照当时业界给出的数据还是60亿美元。

  2015年7月,合并后不到半年的滴滴快的宣布完成了20亿美元的融资,通过本轮融资,滴滴快的估值达到165亿美元。

  不到一年后的2016年6月16日,滴滴方面宣布已经完成新一轮45亿美元的股权融资,令该公司估值升至近280亿美元,相较于去年同期估值涨了70%。

  一个半月后,滴滴通过与优步中国业务的合并,将新公司的估值升至接近35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为2325亿元。其中,优步中国价格接近70亿美元,而滴滴出行保持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即270亿美元到280亿美元之间。

  照此速度,滴滴从估值上赶超更多已上市科技公司成为了大概率事件。

  稿源:第一财经日报  刘佳 赵陈婷

斯诺登证实美国网络攻击目标包括中国公司

  新华社报道,美国“截击”网站证实,根据“棱镜”监听项目曝光者、美国前防务承包商雇员爱德华·斯诺登提供的最新文件,美国国家安全局网络“武器库”近日遭黑客组织侵入,业已泄露的文件显示,美国网络攻击目标中包括中国公司。

  “截击”网站由率先曝光斯诺登事件的前英国《卫报》记者格伦·格林沃尔德创建,旨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开斯诺登曝光的文件。

  8月13日,黑客组织“影子中间人”通过社交平台宣称攻入美国国家安全局网络“武器库”——“方程式组织”并泄露其中部分黑客工具和数据。根据斯诺登提供的文件,可以确认这些工具是美国国家安全局软件,其中部分软件属于秘密攻击全球计算机的强悍黑客工具。

  部分泄露文件显示,这些黑客工具针对的目标包括思科、瞻博网络、飞塔等公司路由器和防火墙产品,中国信息安全公司天融信也在黑客工具攻击目标之列。斯诺登提供的文件还显示,美国国家安全局在巴基斯坦、黎巴嫩的行动中使用过目前已被泄露的一些“网络武器”。

  俄罗斯网络安全厂商卡巴斯基去年发布监测报告说,“方程式组织”开发机构已经活跃近20年,是全球技术“最牛”的黑客组织之一。而据媒体报道,“方程式组织”与美国国家安全局关系密切,是一个该局可能“不愿承认的”部门,这在黑客圈几乎是尽人皆知的秘密。

  “方程式组织”相关文件被泄露事件在网络安全领域掀起轩然大波。一些专家认为,这是为了让美国政府颜面扫地而精心炮制的骗局。另一些专家则表示,他们在对泄露的数据、漏洞和黑客工具进行分析后认为,这一事件的可信度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