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辣笔小球”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
建邺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仇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今年2月19日,《解放军报》报道了在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国土的一线官兵英雄事迹,中央军委授予5名牺牲、重伤官兵荣誉称号、追记一等功。
建邺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天上午,被告人仇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邺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在3月1日的案情通报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之一的规定,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案件。
同时,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4月26日,建邺区检察院依法对仇某明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月1日下午,《检察日报》公开了仇某明的忏悔视频。仇某明在视频中说道:“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
他反思道:“我在事实不明朗、掌握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还用这样一种轻浮的、夸张的、戏谑的词汇去描述这位英雄团长,不仅仅是贬低了英雄团长的形象,也是影响了整个边防将士的形象。”建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建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今年3月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辣笔小球”案被写入报告。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