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官方账号"汉滨公安"5月19日上午发布一条微博称,5月17日,分局情指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有人使用"翻墙"软件接入境外网络。情指中心立即会同城郊派出所展开调查,并迅速查明该"翻墙"软件使用人为杨某某,随即依法将杨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经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在手机上下载老王VPN、蚂蚁VPN两款软件,安装在手机上免费使用,并擅自利用这两款软件建立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经审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汉滨分局给予杨某某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针对这一处罚,胡锡进在微博发文表示,反对这一处罚,也反对对"翻墙"了解信息做出"违法"的定性。防火墙存在有其现实必要性,但人们出于各种原因"翻墙"也应被视为是合理的。这是个比较模糊的领域,非法的帽子不能乱扣。中国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反对将某一措施极端化。我们的社会需要管理,也需要弹性和活力。
通过公开资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于1996年,涉及相关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如下: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微评:我觉得,汉滨翻墙被罚案适用法律是错误的。第一:由于邮电部早在1998年就被撤销了,因此目前所有中国用户上网都会违反第六条的规定。第二:信道必须是物理存在的,比如拉一根光缆连到国外进行联网,才算是建立信道联网,就像一个游客去香港旅游,在超市购买个电话卡,然后上国外网站,也可以算是在"翻墙",但显然这个游客并没有建立非法信道。时至今日,还以1996年的这个《暂行规定》座位处罚依旧实在欠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