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对违规骑行、停放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被企业处罚累计未达到3次的用户,各企业应对其采取提高骑行收费标准或停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处罚措施。累计3次或以上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信用办法》明确了对单车经营企业的信用采集范围、方式、失信行为和惩戒机制。企业如果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行为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在接受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暴力抗法行为,或接到协助调查函后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阻挠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等。
《信用办法》也规定将定期采集和公示单车用户或相关市民的信用信息。其中明确三种失信行为将列入"黑名单"管理,包括:恶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私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小广告的;违规骑行、停放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被企业处罚,累计3次或以上的。
附件1: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深圳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33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特点及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及相关市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和应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为: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备案及变更信息;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罚款、警告等;
(四)有效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信息;
(五)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责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六)行政检查和监管结果信息,包括违反相关管理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通知等的要求,被管理部门书面责令整改的信息;
(七)履约情况信息,包括违反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服务承诺的信息;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信息。
第五条 用户或相关市民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为:
(一)自然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ID、电话号码;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包括恶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小广告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信息,以及违规骑行或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的信息;
(三)经企业认定并核实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月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用户及相关市民信用信息:
(一)各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用户或相关市民违规行为的执法信息;
(二)各企业推送至政府监管平台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签署发起部门门户网站;
(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签署发起部门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通报的名单;
(五)深圳市公共信用系统;
(六)"信用中国"网站。
第七条 自相关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发现的,不再采集该条行为对应的信用信息。但该行为已被相关管理部门发现,因该行为主体故意阻碍、隐瞒或不配合致使有关信息无法及时归集的,不受两年采集期的限制。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异议与修复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信用信息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第九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除应当长期公示外,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的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其他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超过公示期限的信息,不再公示。
第十条 企业对其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同一信息在公示期限内最多只能提出1次异议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对第一次核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日内提起复核申请,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和用户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得到相关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信用修复。但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后,相应的公示和惩戒周期最多可缩短至一年。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修复的途经包括举办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仅将履行罚款义务作为修复信用的依据。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度发生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将被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管理: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接受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暴力抗法行为的,或接到协助调查函后,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阻挠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三)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或给予合理宽限期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违反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和服务承诺中关于车辆投放、终止运营后押金退还及车辆回收要求;
(五)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月统计企业信用状况。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3年内不得在我市新增车辆投放和更新。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地方政策文件符合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情况的,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用户或相关市民当年度发生以下行为的,将被列入 "黑名单"管理:
(一)恶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二)私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小广告的;
(三)违规骑行、停放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被企业处罚,累计3次或以上的。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月统计用户或相关市民信用状况,并在政府监管平台上发布,对于"黑名单"用户或相关市民,推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每月通过政府监管平台获取 "黑名单"用户信息。
对"黑名单"用户,各企业均应对其施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用或禁用的联合惩戒措施。
对违规骑行、停放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被企业处罚累计未达到3次的用户,各企业应对其采取提高骑行收费标准或停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2:《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深圳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用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特点及管理需要,起草形成了《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16年10月底摩拜单车进入深圳以来,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迅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主要有2家,活跃车辆总规模约53万辆,注册用户量达2548万人(含重复注册用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交、轨道接驳带来了便利。同时,由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新兴业态和新的服务模式,既有的法律法规标准等难以完全适用,政府部门缺乏监管手段,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成本低,导致无序停放、不安全骑行、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政府监管效力和效果有限。
《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提出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7〕3号)明确要求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信用管理,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应用。
因此,尽快制定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对于促进企业和用户规范自身行为,引导互联网自行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用办法》起草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3.《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33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4〕45号)
5.《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
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7〕3号)
三、起草过程
自2018年7月起,我局启动《信用办法》的起草工作,广泛开展调研和相关资料收集,形成《信用办法》初稿,并于2019年1月向市司法局(原市法制办)、市公安交警局、市城管局等多家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摩拜、ofo、哈罗、青桔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意见征询,共收到反馈意见25条,采纳10条,解释说明15条。在此基础上,我局对《信用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四、《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
《信用办法》主要明确了互联网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信用信息公示与修复方式、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等内容。
(一)明确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信用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对象包括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用户及相关市民,分别界定了企业、用户及相关市民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以及采集途经、采集时限等。
(二)明确信用信息公示与修复方式。
《信用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公示的途经和期限;明确了企业、用户及相关市民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申诉条件、途经、异议处理流程,以及信用修复条件及途经。
(三)明确信用信息应用机制。
《信用办法》分别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用户及相关市民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企业当年度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限制其新增车辆投放和更新车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地方政策文件符合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情况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等实施联合惩戒。
用户及相关市民发生多次违规骑行、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恶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粘贴车身小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由各企业对其采取提高骑行收费标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用或禁用的联合惩戒措施,同步推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