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看了月光博客最新的《人力资源长尾》一文,联想到了关于互联网时代的版权的问题,其中包括“信息的传播”与“创新应用”两个主要方面。
版权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至少在中国来说,这样事物是相当于没有的。信息传播方面,中国是盗版最肥沃的土壤;创新应用方面,中国的小公司永远是帮大公司测试市场和开辟道路的,一旦时机成熟,大公司一介入,利润便跟着用户一起到了大公司怀里,随之小公司倒闭。但小公司也没有几个是初创公司,他们也只是比大公司更早地模仿并改进国外产品而已。
所以笔者这次不打算讨论在互相模仿的过程中谁对谁错,利润划分的问题。只是想从历史的角度来谈谈,现今所谓的版权是怎么一回事,以及,到了互联网时代,它是否仍旧适用。
版权的由来
版权概念来自西方,在英文里面叫做copyright。Copy+right,复制的权利,呵呵。在历史上,版权最早确实指的就是复制权。
在中世纪的时候,书都是抄写而成的,由于盗版的成本和生产原书差不多,所以人们没有的盗版的动机。而随着印刷术的发展,印制图书变得容易,盗版开始盛行。政府为了保护出版商的权益,便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限制盗版。1993年时,欧盟决定将所有成员国的版权保护期都延长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目前此规定在大多数发达地区普遍适用。
版权的目的
版权的目的不必多言,短期来看是维护了创作者的利益,“长期来看是保护了大众享受更新知识成果的权利”(请注意这一句!)。在互联网的时代,信息产品的边际成品接近于零。如果没有版权的保护,那么每个盗版商都可非法地大量生产廉价的复制品来冲击正品,使得产品开发者利益受损并打击潜在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版权在互联网时代的尴尬处境
最早引起人们高度关注互联网版权问题的事件应该是Napster的诞生了。音乐行业本来是由那华纳滚石这几大公司在支配着,而Napster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任意地分享各自所拥有的音乐,挑战了音乐巨头们的地位和利益。于是在音乐巨头的法律手段下,Napster停止了服务,iTunes应运而生,音乐服务产生了一种新的收费模式。可大家别忘记了,当时Napster的使用者超过5200万人,如果每人向Napster投一票的话,票数的大小足以决定美国总统的去留(奥巴马6300万票当选)。顺带一提,百度MP3也被音乐巨头告过,不过最后百度MP3却屹立不倒,不过鉴于我们的特殊国情,这个案例不具有版权方面的普遍代表性。
前段时间甲骨文状告Google Android侵犯了Java专利。既然android用了java 的代码,说明java的代码有助于android的优化。虽然google可以通过自己coding来实现同样的功能同样的效率,但现用的东西直接拿来用不是节约大家的时间吗?是否有一种新的版权模式可以出现呢?
而最近沸沸扬扬的众多作者状告百度文库豆丁网和影著协干涉网吧大巴等事件,也意味着版权战争的火药味正在国内慢慢弥散。
可这些限制性手段真的能很好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吗?
版权在互联网时代的挑战和待创新之处
如果一样规则的建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破坏它只需旦夕,那注定这样的规则会被抛弃或被新的规则取代。目前的版权保护制度就属于这样的一类规则,为了版权,不仅法律需要严谨制定,执行起来还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在破坏这规则时,只要有心就能办到:人眼能看到的消息就能二次传播;人手能操作的功能就能编程再现。这样一来,旧的版权思想逐渐被新技术冲击得体无完肤。
信息传播
对大部分用户来说,他们所索取的信息都不会是可口可乐的配方这样秘密的信息。而是诸如天气,诸如某地的新闻,诸如某种思想的解读,诸如某个现象的解释这样的广泛存在互联网的信息。前段时间看了一篇文章,说的是appstore里面的一个美国的报纸程序开始收费了,并且彼文作者支持这样的做法,认为各类互联网产品的未来终将再次由免费走向收费。笔者对这种预测表示疑问。因为互联网上的信息实在太多了,良莠虽不齐,但好歹有“良”在。等web3.0的时代到来,方便大家的信息聚合技术逐渐实现,收费的信息还有什么市场呢?况且收费信息的市场还要面对非法传播的侵蚀。
创新应用
创新应用分为两种,一种是锦上添花式的(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加入新功能),一种是平地生花式的(完全新颖的感念)。前者的数量远远后者。根据《人力资源的长尾》一文,创新不仅仅少数人的专长,而是可以大众参与的,少数人的智慧跟大众的智慧相比当然要黯然失色。而且既然大众参与不为利益,很多时候大众的改动就会是属于后者锦上添花式的那种小改动。可偏偏少数人掌握了某项专利,限制了大众的改动(改动版权产品是触犯法律的),使得原本可以一点点改动导致大力优化的产品缓慢前进甚至停步不前。
另一方面,版权的越来越多在很多方面都限制着人们进一步的创造,因为太多前人专利的羁绊。比如pagerank是google搜索的核心技术,如果这项技术开放了,说不定可以产生某个更加方便大众的产品;winrar也是没有开放自己核心技术的,但如果开放了后,是不是会让压缩软件的领域出现奇葩呢?
这样说肯定很多看官都觉得不好理解的,我举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耐克的鞋子是个勾,阿迪达斯的鞋子是三条杠。所以你在市面上看到的鞋子很少有勾勾和三条杠的,否则侵犯了耐克或阿迪达斯的商标(各位可google“阿迪达斯的三条杠霸业”)。如果说以后某个鞋子把叉叉也注册了,某个鞋子把圆圈也注册了。那么鞋子的设计师们还怎么创新?画什么都侵权。况且阿迪达斯一定是把三条杠的鞋子做得最漂亮的吗?不可能吧。回到互联网方面来说,就像是google不一定是把pagerank利用得最好一样。可别人不能再用类似技术了。
总结
莎士比亚创作的很多作品是有其背景的,他改变老作品之后揭开了新的文学幕布。而我们现在利用莎士比亚的作品又创造了各种新的文学作品。如果各种具有基本思想的互联网技术慢慢地属于了各种各样的公司,而这些公司也希望靠着这些老本一直赚钱的话,创作者就只能绞尽脑汁地探索新之又新的方法,却不能利用摆在眼前的便利。
我们从前辈们的创作中吸取经验,却让下一辈在版权的羁绊下施展不了手脚。“长期来看是保护了大众享受更新知识成果的权利”,这个目的又如何能通过版权实现呢?
来源:FxCk IT投稿,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