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5日星期五

软件许可证的歧义

  目前的商业软件的销售模式比较容易引起客户的歧义,通常客户并没有仔细查看软件许可协议的详细内容,在这里我将详细描述一下这里的一些细节。

  客户购买了一套软件,并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并随意使用,这样的形式让客户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自己购买的软件如同其他电器商品一样,自己拥有这套软件的全部,可以任意使用这套软件。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实际的大多数软件商业软件许可协议规定,客户购买和使用的仅仅只是软件的“许可证”,而软件开发商是根据许可证协议或技术支持协议提供支持。而“许可证”的技术性含义是:从法律上说,客户购买的只是使用软件拷贝的权利,但从没有“拥有”这个软件,因此也就没有权利在其上做外挂等等工具,软件公司才是这套软件法律意义上的拥有者

  而所谓的“共享软件”是一种特殊的许可证模式,共享软件许可证一般允许用户将软件的拷贝分发给别人,共享软件通常包含一个允许试用一段时期的临时许可证,如果用户想要继续使用,就要缴纳注册费获得正式的许可证。

  另外有一些“自由软件”的许可协议较为宽松,有的甚至源代码都公布出来,在其上做第三方应用是合法的,例如在FireFox等浏览器上做插件是合法的。

  鉴于许可证模式上应用存在这些容易被混淆的地方,这对于软件开发商是不利的,一些用户可能在无意之中侵犯了软件的版权而自己不知,法院也因为并非专业人士而不理解“软件许可证”而错判案件。而如果软件开发商使用SaaS的模式,软件直接运行在开发商的服务器端,客户端并没有软件的拷贝,那么这种运行和授权模式就容易被用户理解和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