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博客还是论坛,在国内都是不能乱说话的,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这里面的法律基础是什么,今天,我就介绍一下网民说话的法律基础:公安部第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33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并在1997年12月30日起开始施行。这个法令是所有管理网络或网站的法律基础,并且在这个法令中,详细定义了“有害信息”的具体含义,发表“有害信息”既是违法行为,那么“有害信息”到底是什么呢?
根据该法令的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祉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由此可见,以上九类信息既是有害信息。
而在此之前,1996年5月9日,公安部曾经给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一个关于什么是“有害数据”(有害信息)的批复,用更为清晰的语言描述了什么是有害信息,以下是批复的公文内容。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复) 公复字[199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计算机有害数据”定义的请示》(内公事〔199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象、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 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 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 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 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 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 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公安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上面就是目前中国法律对于“有害信息”的具体描述,我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一个抽象化的精炼,一句话,所有可能威胁社会稳定的言论都属于“有害信息”。作为中国国内的博客或者BBS论坛,都不允许发布包含“有害信息”的文章或帖子,否则,该论坛版主或博主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谁与法律对着干,当时就让谁难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