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星期五

《瘟疫公司》回应苹果中国下架

  近日,由Ndemic Creations开发并发行的策略类游戏《瘟疫公司》从中国App Store应用商店下架,国内多家安卓应用商店也搜不到这款游戏。之前购买过该游戏的用户点击下载提示:"此项目已不再提供",无法下载该游戏。

  在此之前,《瘟疫公司》已长期排名iOS付费游戏榜榜首,售价为3元人民币,美区价格为0.99美元,受到玩家的广泛欢迎。

  《瘟疫公司》(Plague Inc.)是由位于英国伦敦的独立游戏工作室Ndemic Creations所开发的一款以传染疾病为题材的策略游戏,游戏要求玩家将所选定的病原体散布到世界各地,从而制造一场超级瘟疫,最终让全人类死于该传染病。游戏以传播病毒的形式,向玩家们展现了病毒传播的机制、途径、原理等知识。

瘟疫公司

  《瘟疫公司》游戏于2012年5月26日首先在苹果公司的App Store发布初版,并于当年10月由Miniclip公司代理在Google Play发布Android版本,在2015年5月15日于Windows应用商场发布Windows Phone版本,为《瘟疫公司》系列的初代作品。国内的安卓端正版由北京寻梦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发行。

  游戏要求玩家将所选定的病原体散布到世界各地,从而制造一场超级瘟疫,最终让全人类死于该传染病。而在病原体传播和感染的过程中,玩家需要不断修正其传染性和抵抗力,以应对来自世界各国政府及科学家们的反击措施。初始版本下游戏提供了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朊病毒、纳米病毒以及生物武器七种基础病原体,在后续更新版本中补充了虚构的特殊病原体Neurax蠕虫、Necroa病毒、猩猩流感和暗影瘟疫。

  该作在App Store被评为2012年年度最佳iPhone及iPad类游戏,并在往后数年多次登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畅销排行榜。该游戏在2014年2月20日于Steam平台发布了电脑端版本《瘟疫公司:进化》,其XBOX ONE版本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而PS4版本则是在2016年5月31日。

  游戏的主场景为一幅世界地图,由五大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组成。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其自身的地理特征,按种类可以分为收入类型(富有/贫穷)、聚落形态(城市/农村)、地区气候(炎热/寒冷)和自然环境(潮湿/干旱),并且有的地区还设有国际机场或国际港口进行航空运输或水路运输,这一切会影响到病原体在游戏世界的传播扩散。

  游戏中世界及其诸国有固定的健康人口数量,并且各个国家拥有运作的政府部门管控其所在地区的公共秩序和人口流动。当病原体作为瘟疫被发现且在扩散传播的过程中造成伤亡时,世界政府会不惜一切手段阻断瘟疫蔓延,包括拨款研发解药。同时,在游戏过程中还会随机发生影响瘟疫的新闻事件,增具挑战的难度。

  玩家在选定好病原体开始游戏后,在世界地图上任意点选一个国家或地区即可作为开局之地,并在点击开始气泡后利用地图所给予的DNA点数在疾病界面(Disease)进化瘟疫,妥善地进化病原体的传播途径、症状表现和特殊能力,进而提升其传染性、严重性和致命性。此外,玩家还可以在全球界面(World)那里了解瘟疫在全球扩散的情况,以及病原体解药研发的进展,并且还有相关的指数报告。

瘟疫公司

  2013年,美国疾病控制和防疫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对《瘟疫公司》在为提高大众对传染病认知方面的贡献做出了高度评价,并派出专家对Ndemic Creations的游戏模型进行了更加贴近现实状况的调整。

  《瘟疫公司》开发商在官网发布了关于《瘟疫公司》从中国App Store下架的声明。声明中提到,公司收到通知称《瘟疫公司》"经中国国家网信办审查存在违反国内法律内容"并从中国 App Store 下架。官方称目前尚不清楚游戏下架是否与中国当下正在应对的冠状病毒疫情有关且正在尝试联络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声明原文:

  关于《瘟疫公司》从中国 APP STORE 下架的声明

  我们必须同中国玩家们分享一则不幸的消息。昨天傍晚,我公司收到通知称《瘟疫公司》"经中国国家网信办审查存在违反国内法律内容"并从中国 App Store 下架。目前状况已经完全超出我方掌控。

  《瘟疫公司》在商业上取得了关键性的巨大成功。游戏营运八年期间收获 1.3 亿玩家青睐,其长期占据全球策略 / 模拟游戏榜首并多年跻身中国玩家最喜爱的付费游戏行列。《瘟疫公司》作为一款智能而复杂的独特模拟游戏,意在鼓励玩家积极思考并学习涉及严重公共卫生问题的相关知识。我们对中国玩家一向满怀敬意,并对游戏无法继续服务中国玩家的现状深感不安。

  我们尚不清楚游戏下架是否与中国当下正在应对的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然而,《瘟疫公司》在教育领域的重要作用业已屡获 CDC 等组织认可。我们正与世界主要卫健机构开展合作,以期为抗击 COVID-19 贡献力量。

  我们正在全力以赴争取游戏重返中国 — 我们不会置亲爱的中国玩家于不顾 — 然而我们作为偏居英国的小型独立游戏工作室,自知面前仍有长路要走。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尝试联络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www.cac.gov.cn)以了解其关切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中国大陆之外的游戏运营如常:我们将持续为《瘟疫公司》及新作《反叛公司》提供全平台更新和支持,并力争使《瘟疫公司》早日回到中国玩家手中。

2020年2月27日星期四

我来帮谷歌解释下YouTube黄标事件

  YouTube近年已成为这世纪最受欢迎的影音平台,有许多内容创作者(YouTuber)在平台上制作各式内容,并透过YouTube广告机制和YouTube官方共享利润。但近日多名港台YouTuber就投诉,多条与"新冠肺炎"的影片被"黄标",即无法赚取流量相应的分红,质疑受言论限制。YouTube其后解释,并非针对某群组,并会提供上诉机会。

  我来帮YouTube解释下为什么会对某些话题不展示广告,这是个商业问题,不是言论自由问题,谷歌有权在低价值页面或视频里拒投广告来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什么页面或视频是低价值的呢?无法产生有效转化,或者带来商业风险的页面或视频。

  谷歌之所以能给YouTuber广告费,钱都是来自广告主,广告主不希望在低转化率的视频里投放广告,否则投放广告就亏损,广告主难以为继,低转化率的视频一般是视频内容和广告产品不相关。

  对于谷歌这个广告平台来说,需要应对广告的商业风险,虚假类广告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消费者对谷歌进行投诉或起诉,谷歌赔偿就会产生损失,因此谷歌会避免广告主投放虚假广告,也会避免在可能引发侵权或争议类的视频里投放广告,这种情况类似莆田系在百度投放医药广告,在一个讨论某种疾病的视频投放医药类广告,声称可以治疗这种疾病,往往可以给假药制造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如果有一家不法企业,在"新冠肺炎"的相关视频里投放治疗"新冠肺炎"假药的广告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付出经济损失,这给谷歌带来的风险和麻烦都是巨大的,谷歌又不具备医药专业审核能力,因此禁止在讨论疾病的视频里投放广告是一个有效的策略,百度也在几乎所有常见疾病的搜索页面停止投放广告。

  因此,内容创作者(YouTuber)要想在谷歌的平台赚钱,就应该生产出高价值并且不易引发侵权或争议的内容,这样才能做到双赢,谷歌当然也有权在低价值页面或视频里拒投广告。如果内容创造者对此不满,完全可以退出Google AdSense盈利计划,内容创作者不能一边伤害谷歌,一边赚谷歌的钱。

  参考资料:谷歌适合广告客户投放广告的内容准则

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

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网规》),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行为也在污染着网络生态,《网规》的出台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网规》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而《网规》中的生态治理,指的是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体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需要率先承担责任,规范自身行为。网络内容生产者务必要保证所发布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并且具有积极的导向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良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

  网络生态治理是一场攻坚战,这其中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以及网络服务使用者等多个主体都应该参与其中,规范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努力赢得这场战役的胜利。

  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流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流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流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假的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家的旗帜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2月25日星期二

微盟:SAAS业务数据遭一员工“人为破坏”

  2月25日早间消息,微盟集团今日发布公告称,SAAS业务数据遭到一名员工"人为破坏",已向上海警方报案,该员工已被刑事拘留。公告表示,截至2月25日早上7点,微盟集团的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修复在有序推进。预计老用户的数据修复将可在2020年2月28日晚上24:00前完成,在此之前将提供临时过渡方案。

  微盟在公告中称,2020年2月23日19:00左右,本公司收到系统监控警报,获悉SaaS业务服务出现故障,随后本公司立即召集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并与腾讯云技术团队一起研究制定修复方案。2020年2月24日,本公司经调查后获悉本公司SaaS业务生产环境和数据乃遭到本集团研发中心运维部一位核心运维员工人为破坏,导致本公司当前暂时无法向客户提供SaaS产品("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破坏")。本公司已于2020年2月24日向中国上海市宝山区公安局("宝山区公安局")报案,目前该员工已经被宝山区公安局进行刑事拘留。

  公告称,就微盟集团所知,该员工乃因个人精神和生活原因做出了上述不当行为。本公司正在积极进行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的修复工作。截至2020年2月25日早上7点,本公司的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修复都在有序推进。本公司目前预计2020年2月25日晚上24:00前公司的SaaS业务生产环境将修复完成,所有新用户将可继续使用本公司的SaaS业务。

  公告称,预计老用户的数据修复将可在2020年2月28日晚上24:00前完成,在此之前将提供临时过渡方案。微盟集团正在拟定相关赔付方案来补偿因本次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破坏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商家。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本公司SaaS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471亿元,占该财政年度本集团收入总额人民币8.65亿元的约40.1%,SaaS业务的毛利润为人民币2.949亿元,佔该财政年度本集团毛利润总额人民币5.176亿元的约57.0%。于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公司SaaS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191亿元,占当期本集团收入总额人民币6.567亿元的约33.4%,SaaS业务的毛利润为人民币1.77亿元,占当期本集团毛利润总额人民币3.654亿元的约48.5%。

  基于在本公告日期所得资料,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破坏对本集团SaaS业务的影响以及对本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的影响将视乎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修复的程度和速度而定。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目前预计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破坏将会对本集团SaaS业务营运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预计会影响本集团其他板块的业务。微盟集团将监察SaaS业务生产环境和数据的修复情况以及本集团SaaS业务的恢复情况,以进一步评估本次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破坏对本集团SaaS业务可能产生的长远影响。

  简而言之,SaaS生产环境和数据破坏对微盟集团SaaS业务营运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具体影响仍无法估量,需根据数据修复的程度和速度而厘定。

  值得注意的是,从收入及利润结构来看,突发事件可能对微盟集团利润影响最大,收入次之。

  就收入结构而言,SaaS业务是微盟集团第二大主营业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SaaS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471亿元,约占收入总额40.1%。截至2019年6月30日,SaaS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191亿元,约占收入总额33.4%。

  就利润结构而言,SaaS业务是微盟集团主要的利润来源。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SaaS业务的毛利润为人民币2.949亿元,约占毛利润总额57.0%。截至2019年6月30日,SaaS业务的毛利润为人民币1.77亿元,约占毛利润总额48.5%。

  财务数据的影响是可以估量及修复,但是商户信誉度及忠诚度产生的影响是无法估量,且难以修补。因此,SaaS业务未来拓展是否就此受到影响,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吧。从二级市场情绪反映来看,员工恶意破坏,给微盟集团带来的代价也是惨痛的。截至2020年2月25日10点整,微盟集团报5.620港元,跌幅为5.23%。截至2月24日至2月25日10点整,微盟集团市值约蒸发了12.53亿港元。

  以下为微盟公告的全文:

  关于微盟系统故障的通告

  尊敬的微盟商户:

  和您一样,我们一起度过了煎熬的36小时,我们预计此次故障还会持续一段时间,现就此次系统故障作如下通告:

  2月23日19点,我们收到系统监控报警,服务出现故障,随后我们立刻召集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定位,发现大面积服务集群无法响应,生产环境及数据遭受严重破坏。我们立刻启动紧急响应机制,并与腾讯云技术团队一起研究制定生产环境和数据修复方案。

  截止到2月25日7点,我们的生产环境和数据修复都在有序的进行,我们预计2月25日晚上24点前我们的生产环境将修复完成,微盟所有新用户将可恢复服务,老用户由于数据修复时间问题,我们将提供临时过渡方案,我们预计老用户数据修复将可在2月28日晚上24点前完成。

  我们事后对恶意破坏生产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踪分析,成功定位到犯罪嫌疑人登录账号及IP地址,并于2月24日向宝山区公安局报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宝山区公安局进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乃微盟研发中心运维部核心运维人员贺某,贺某于2月23日晚18点56分通过个人VPN登入公司内网跳板机,因个人精神、生活等原因对微盟线上生产环境进行了恶意的破坏。

  针对此次事故微盟深表歉意,我们正在拟定相关赔付方案来补偿因此次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商家,我们对此次因人为造成的事故灾难无比愧疚,我们今后将一定吸取这个惨痛的教训,加强对线上运维的治理,同时我们也对因远程办公而疏忽对员工的精神状态的关注而深表痛惜!

  微盟集团

2020年2月24日星期一

推特关停70个支持布隆伯格的账号

  CNN援引推特发言人称,美国主流的社交媒体推特从周五开始关停了70个支持迈克尔·布隆伯格的账号。推特称这些账号发布了大量支持布隆伯格的言论,内容高度相似,违反了推特防止"平台操控及刷屏"的政策法规。布隆伯格方面周日回应称,竞选团队此前已要求所有工作人员标明身份,因此相关账户不应算作违规。

  推特表示,这些账户违反了其平台有关操作以及垃圾邮件的政策,该政策主要是禁止用户通过使用多个账户来发布内容重复的消息,从而进行造势。针对这些账户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永久封号,然后要求自证其账户的所有权。

  根据之前2月19日的报道,作为布隆伯格总统竞选中社交媒体策略的一部分,他的竞选团队雇佣了500名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在多个社交媒体上发布有关布隆伯格的竞选消息来支持他,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夸布隆伯格以及积极支持布隆伯格的言论来扩大影响力。

  布隆伯格的团队为了统筹好社交媒体上的宣传,应该是给这500名"夸人团队"的临时雇员发了相同的内容和素材让他们进行使用,而这些人也都没有做修改就直接发布了,结果导致许多账户夸奖布隆伯格的内容都是一模一样的。

  根据推特平台规定,平台操作中发生用户使用多个账户发布重复内容就是不合规的,所以布隆伯格"夸人团队"的操作被列为了不合规,虽然不是一个人所为,但是付钱给一群人,让一群人刷相同的消息也不行,并且就算每个临时雇员都只用一个账户在发布消息,但是内容都是重复的也会被列为违规。

  当然在布隆伯格的社交媒体战略中,并不仅仅只有推特一个平台,目前布隆伯格还在其他平台照片墙上花钱请了十几个人气博主来夸自己,为自己的竞选活动宣传。

  美国另一家社交媒体脸书表示,自身平台关于赞助政治帖子的广告指导方针将会适用,但前提是该帖子是由有影响力的人通过该平台的内部付费推广功能推广的。也就是说,布隆伯格目前的社交媒体策略并不适用。

  稿源:腾讯新闻

2020年2月23日星期日

北京通报当当网新冠肺炎病例详情

  北京日报消息,近日当当就员工家属感染新冠肺炎一事备受各界关注,在今日举行的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介绍了当当网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细节。

  庞星火表示,该名李姓当当员工与母亲等家人于1月21日从北京回黑龙江,2月5日乘坐火车返京,2月13日该名员工出现咽痛、腹泻症状,2月14日至17日仍有咽痛,未服药、未就诊。2月15日该名员工母亲被确诊患新冠肺炎,2月18日该名员工出现发热症状,自测体温39℃,2月19日确诊。因而该案例被首先考虑为家庭内聚集性病例。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截至2月22日,判断患者密切接触者共82名,其中包括家庭密切接触者3名、单位密切接触者72人、单位物业及超市收银员密切接触者7人。

  IT之家昨天报道,20日当当网公司出现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造成有66人隔离观察。对此,北京发改委第一时间约谈了当当网工作人员,立即整改,并与市疾控中心复盘,用以完善不同类型企业防控工作的指引,指导其他企业严格执行。IT之家了解到,根据当当网最新回应显示目前朝阳隔离区的同事,核酸试剂检测全部阴性。其他集中隔离的同事,体征正常。

  细节原文:

  患者李某,女,为当当网职员,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现住通州区某小区。患者李某与其母亲谷某某等家人1月21日从北京回黑龙江,2月5日乘坐火车返京。2月10日至13日,患者李某乘坐公交到公司上班,2月13日出现咽痛、腹泻症状,2月14日居家未外出,2月14日至17日仍有咽痛,未服药、未就诊。2月15日,其母亲谷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后,患者李某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因其在哺乳期,与其子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2月18日13时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患者李某出现发热,自测体温39℃,由120转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通州院区)发热门诊就诊,2月19日确诊。

  患者在黑龙江居住小区的周边有多例新冠肺炎病例报告,其母亲谷某某也于1月30日发病,后于2月15日被确诊。

2020年2月21日星期五

神舟电脑控诉京东“五大酷刑”

  2月21日消息(颜翊)昨日,神舟宣布正式起诉京东拖欠3.383亿元货款,对此京东回应称,神舟违反了双方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条款,导致其未结算货款被暂缓支付。

  神舟今日再次发声,称京东为了逼迫神舟支付1559万元返利,对神舟采用了"五大酷刑":1、产品搜索降权;2、不让参加任何活动;3、缺货产品不予订货;4、全线产品下架;5、不予结算货款。

  神舟透露,2019年双十一期间,京东未经神舟许可,强行将神舟产品降价销售,严重扰乱神舟市场。神舟再三抗议,京东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并声称京东双11有"百亿补贴",无需神舟承担任何费用。

  然而结算时,京东却要求神舟支付15592300.86元返利,神舟不同意此部分返利,京东就扣下了神舟全部货款,为了逼迫神舟同意支付此部分降价损失。

  神舟称,神舟没有违反双方签署的产品购销协议的任何条款,京东的声明反而证明了京东确实拖欠了神舟货款,在神舟再三追款而京东拒不支付的情况下,神舟去法院起诉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2月20日,神舟宣布正式起诉京东,原因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拖欠3.383 亿元货款。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海军评论并转发此条微博,称欠账还钱,天经地义。

  神舟表示,不欠京东一分钱返利,请求司法公正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