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

Facebook推出加密货币“天秤币”

  6月18日下午,Facebook旗下全球数字加密货币Libra官方网站正式上线,Libra稳定币白皮书也已经公布。据官方内容显示,Libra稳定币(又称天秤币)的出现,将作为一种简单的全球货币和金融基础架构,惠及数十亿人。

  同时,Facebook宣布,公司将成立一个从事移动支付和金融服务的子公司Calibra,将建立一款新的电子钱包。这款电子钱包既可在Facebook Messenger和WhatsApp使用,也会有独立的iOS和Android应用。

  Facebook在白皮书中宣称,推出Libra是为了打造一个新的去中心化区块链、一种低波动性加密货币和一个智能合约平台。目前全球仍有17亿成年人未接触到金融系统,无法享受传统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而在这之中,有10亿人拥有手机,近5亿人可以上网;同时,现有的加密货币在保值和交换媒介方面均表现欠佳。Facebook将携手金融部门进行合作和创新,共同建立更低成本、更易进入、联系更紧密的全球金融系统。

Facebook推出加密货币

  因此,Libra的使命是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它将由三个部分组成:

  - 建立在安全、可扩展和可靠的区块链基础上;

  - 以赋予其内在价值的资产储备为后盾;

  - 由独立的非营利性成员制组织Libra协会治理,该协会的任务是促进此金融生态系统的发展,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目前,Libra协会"创始人"首批组织包括(按行业):

  支付业:Mastercard、PayPal、PayU(Naspers金融分支)、Stripe、Visa

  技术和交易平台:Booking Holdings、eBay、Facebook/Calibra、Farfetch、Lyft、Mercado Pago、Spotify AB、Uber Technologies, Inc.

  电信业:Iliad、Vodafone Group

  区块链业:Anchorage、Bison Trails、Coinbase, Inc.、Xapo Holdings Limited

  风险投资业:Andreessen Horowitz、Breakthrough Initiatives、Ribbit Capital、Thrive Capital、Union Square Ventures

  非营利组织、多边组织和学术机构:Creative Destruction Lab、Kiva、Mercy Corps、Women's World Banking

  Facebook称,希望到2020年上半年针对性发布时,Libra协会的创始人数量能够达到100个左右。Facebook将保有领导角色至2019年结束,并为此创立受监管的子公司Calibra,以确保社交数据与金融数据相互分离,同时代表其在Libra网络中构建和运营服务。

  Facebook还表示,Libra的目标是成为一种稳定的数字加密货币,将全部使用真实资产储备(称为"Libra 储备")作为担保,并由买卖Libra并存在竞争关系的交易平台网络提供支持。Libra并不与单一货币"挂钩",也不会使用黄金作为支持,而是将采用一系列低波动性资产(比如,由稳定且信誉良好的中央银行提供的现金和政府证券)进行抵押。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分析师对Facebook的加密货币项目很是看好,表示或许会为该公司创造新的营收渠道。而伴随着Facebook宣布进军加密货币领域,其股价周一上涨4.2%。

  稿源:新浪科技

华为向美国电信巨头索要巨额专利费

  6月13日,据外媒报道,华为要求美国最大运营商Verizon支付超过230项专利的许可费用,总金额超10亿美元。

  据报道,华为早在今年2月份就提出要"解决专利许可费问题",这些专利涉及到了Verizon的20多家供应商公司的网络设备,其中包括一些美国主要科技公司,当然这些公司会对Verizon公司进行赔偿。

  这些华为专利涵盖了核心网络设备、有线基础设施和物联网技术,内部人士称这些专利许可费超10亿美元。

  Verizon表示已经将此事上报美国政府,并表示专利问题并不仅仅涉及到Verizon。

  此前在2018年Verizon曾与华为达成合作销售华为手机,但因为美官方压力,其与另一家美国运营商AT&T被迫取消了与华为的合作。更久以前,华为曾拿下Verizon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网络设备订单,但依然因为官方压力,该订单被迫取消。

  对于华为索要专利费一事,Verizon已经向美国官方汇报此事,美国议员马可·卢比奥对此"痛批"华为已经成为一个专利流氓。他认为,华为通过毫无根据的,代价高昂的专利索赔,进行报复美国的攻击。

华为海外推出全额退款计划

  受到美国政府禁令影响,谷歌、脸书等科技巨头对华为的技术封锁还在持续。此前,为了保障用户的手机体验,多家海外运营商已经陆续停售华为手机产品。为了稳住海外消费者市场,华为方面开始了一项自救计划。

  据Huawei Central报道,华为在菲律宾为华为旗下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推出全额退款计划,截至目前有超过30个合作伙伴零售商和经销商参与该计划。

  华为表示,如果用户购买的华为设备无法运行Google应用和服务(如Play商店,Gmail和YouTube)以及Facebook,Instagram和WhatsApp等热门非Google应用,该用户有权申请获得全额退款。

  以下为支持申请退款的华为手机型号:

Huawei P30 Pro
Huawei P30
Huawei P30 Lite
Huawei Mate 20 Pro
Huawei Mate 20
Porsche Design Huawei Mate 20 RS
Huawei P20 Pro
Huawei P20
Huawei P20 Lite
Huawei Nova 3
Huawei Nova 3i
Huawei Nova 2 Lite
Huawei Y Max
Huawei Y9 Prime 2019
Huawei Y9 2019
Huawei Y7 Pro 2019
Huawei Y6 Pro 2019
Huawei Y6 2018
Huawei Y5 2019
Huawei Y5 Lite 2018
Huawei M5 Lite 10
Huawei M5 Lite 8
Huawei M3 Lite 8
Huawei T5 10
Huawei T3 7

  目前,华为海外手机和平板产品的正常使用并没有受到相关禁令影响,谷歌应用和相关官方服务依然保持正常状态。

华为

  此外,美国企业对华为的商业态度似乎有所放软。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谷歌正在积极向美国政府方面寻求恢复与华为的商业合作。而在今日早些时候,微软官方商城重新上架了华为的笔记本产品,这也显示了该公司正在重新审视与华为的合作关系。尽管如此,这次禁令给华为带来的影响依然是巨大的。

  任正非在17日出席公开活动时表示,华为低估了这次禁令的影响,预计未来两年营收方面将会下降300亿美元。据彭博社最新报道,受到禁令影响,华为手机业务遭遇重大打击,预计未来将会减产4000到6000万台。因此,这项全额退款计划更多可以看成是华为为稳定海外市场和消费者信心而作出的举措。

  稿源:时代财经

Google任命陈俊廷为大中华区总裁

  6月17日,Google即日起任命陈俊廷为Google大中华区总裁,负责该地区的销售与运营。他将于上海赴任,过去八年陈俊廷一直担任Google台湾总经理。

  陈俊廷于2011年12月加入Google中国台湾,担任总经理一职,负责销售业务,职责涵盖大型企业客户、经销与线上业务。在加入谷歌前,曾任职于苹果,担任中国台湾分公司业务协理和亚洲区校园业务主管。陈俊廷也曾在英特尔、爱立信等公司工作。

  而谷歌官方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在2013年就任谷歌大中华区总裁的石博盟,已于今年3月被任命领导Google亚太区业务。公开信息显示,石博盟于2009年加入谷歌,曾就任欧洲战略合作拓展业务负责人。

  谷歌公布数据显示,当前亚太区已成长为整个谷歌业务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贡献了近16%的营收。其中,在2018年谷歌在大中华区的总营收超30亿美元,与2017年相比提升60%。

网友定时微博发自杀遗言

  6月16日,四川自贡网友 "燕归来a"发布一条定时微博,表示自己已经自杀,6月16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查实该微博账号实名为郭某(女,28岁,家住自贡高新区),当日19时20分,发现郭某已经死亡,该微博系郭某死亡后的16时30分定时发出。

  据悉,燕归来是b站有名的视频博主,有不少网友都看过她剪的视频,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儿才会让她选择在办公室内自杀,走上这样一条道路,据悉,自杀前,燕归来是自贡农业部门人员,而她的遗言中也流露出对体制内工作的不满。

  以下为"燕归来a"的微博全文:

  这是一条定时发送的微博,所以,当大家看到的时候,我已经离开这个世界了,有恨有遗憾有牵挂,但是我已经受不了这种毫无希望的人生了。给弟弟妹妹们一点实话吧,但凡有其它可能,千万别进体制,那是毁灭梦想的地方。不是开玩笑。

遗言

  以下为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通报:

  警情通报

  2019年6月16日下午17时40分,我局接110转警:微博名为"燕归来a"的网友在新浪微博发帖有自杀倾向。公安机关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当日18时19分查实该微博账号实名为郭某(女,28岁,家住自贡高新区),并及时联系其家属共同开展查找;19时20分,发现郭某已经死亡,经法医现场勘查,初步判定郭某死亡时间为当日15时至16之间,该微博系郭某死亡后的16时30分定时发出。

  目前,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排除他杀可能,相关工作正在进步开展中。

  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公局

  2019年6月16日

  2019年6月18日更新,"燕归来a"的微博遗言已经被新浪删除,访问后提示:"抱歉,你访问的页面地址有误,或者该页面不存在。"

外贸公司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被罚

  近日,海宁警方侦办一起外贸公司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案件。

  2019年5月,民警在对海宁市外贸企业走访过程中,发现一企业存在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的情况,经查,该企业由于业务需要,于今年4月由员工张珊(化名)通过网络购买、注册"翻墙软件",并多次使用访问境外网站,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后海宁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翻墙软件"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翻墙软件"一直以来游走于灰色地带,并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工信部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翻墙软件",同时,来源不明的"翻墙软件"存在用户信息泄露风险,安全隐患突出。

  稿源:浙江新闻

网信办就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6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个人信息出境应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不得出境。

  意见稿明确,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意见稿指出,个人信息出境前,网络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条款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是否有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历史、是否发生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等内容。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出境记录并且至少保存5年。

  根据意见稿,出现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发生较大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事件;个人信息主体不能或者难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无力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情况之一时,网信部门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暂停或终止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此外,对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举报。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ecurity@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附件: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下称个人信息出境),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不得出境。

  国家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个人信息出境前,网络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向不同的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分别申报安全评估,向同一接收者多次或连续提供个人信息无需多次评估。

  每2年或者个人信息出境目的、类型和境外保存时间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

  第四条 网络运营者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报书。

  (二)网络运营者与接收者签订的合同。

  (三)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及安全保障措施分析报告。

  (四)国家网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省级网信部门在收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并核查其完备性后,应当组织专家或技术力量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同条款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三)合同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是否有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历史、是否发生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五)网络运营者获得个人信息是否合法、正当。

  (六)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省级网信部门在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结论通报网络运营者的同时,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情况报国家网信部门。

  网络运营者对省级网信部门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出境记录并且至少保存5年,记录包括:

  (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日期时间。

  (二)接收者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接收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及数量、敏感程度。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个人信息出境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

  发生较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及时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

  第十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运营者的个人信息出境记录等个人信息出境情况,重点检查合同规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或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发现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数据泄露安全事件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要求网络运营者整改,通过网络运营者督促接收者整改。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网信部门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暂停或终止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一)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发生较大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事件。

  (二)个人信息主体不能或者难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三)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无力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与个人信息接收者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统称合同),应当明确:

  (一)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类型、保存时限。

  (二)个人信息主体是合同中涉及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条款的受益人。

  (三)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网络运营者或者接收者或者双方索赔,网络运营者或者接收者应当予以赔偿,除非证明没有责任。

  (四)接收者所在国家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应当终止合同,或者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五)合同的终止不能免除合同中涉及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有关条款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和接收者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接收者已经销毁了接收到的个人信息或作了匿名化处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明确网络运营者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以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函、传真等方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网络运营者和接收者的基本情况,以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和保存时间。

  (二)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提供本合同的副本。

  (三)应请求向接收者转达个人信息主体诉求,包括向接收者索赔;个人信息主体不能从接收者获得赔偿时,先行赔付。

  第十五条 合同应当明确接收者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访问其个人信息的途径,个人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时,应在合理的代价和时限内予以响应、更正或者删除。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境外保存期限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

  (三)确认签署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不会违背接收者所在国家的法律要求,当接收者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当及时通知网络运营者,并通过网络运营者报告网络运营者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

  第十六条 合同应当明确接收者不得将接收到的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一)网络运营者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函、传真等方式将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的目的、第三方的身份和国别,以及传输的个人信息类型、第三方保留时限等通知个人信息主体。

  (二)接收者承诺在个人信息主体请求停止向第三方传输时,停止传输并要求第三方销毁已经接收到的个人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时,已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四)因向第三方传输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时,网络运营者同意先行承担赔付责任。

  第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及安全保障措施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括:

  (一)网络运营者和接收者的背景、规模、业务、财务、信誉、网络安全能力等。

  (二)个人信息出境计划,包括持续时间、涉及的个人信息主体数量、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规模、个人信息出境后是否会再向第三方传输等。

  (三)个人信息出境风险分析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我国参与的或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议等对个人信息出境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机构经营活动中,通过互联网等收集境内用户个人信息,应当在境内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履行本办法中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三)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被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可能危害个人信息主体人身、财产安全,或导致个人信息主体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等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