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

苏享茂自杀事件进展:女方舅舅发声明澄清

  1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程序员自杀事件”中,女方的舅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刘克俭首度发声明澄清,表示对苏享茂先生的离世深表哀痛,但并未参与到此事当中。

  声明全文如下:

  本人刘克俭,近期网络上热炒WePhone软件传世人苏享茂先生因婚姻家庭纠纷自杀,并在遗书中质疑本人介入其家事纠纷,部分网民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公布本人及家人的个人信息,给本人、家庭和单位带来严重困扰。为澄清事实,现声明如下:

  一、本人对苏享茂先生的离世深表哀痛。

  二、翟欣欣女士确系本人外甥女,但与本人少有来往。本人从未见过苏享茂先生,也从未以任何形式介入翟欣欣女士与苏享茂先生的任何纠纷。

  三、本人是公安院校的一名科研技术人员,不承担公安执法工作,并非网上报道的所谓公安机关“高官”。

  四、对于涉及本人及家人的恶意滋扰、诋毁、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本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在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公布调查结果之前,本人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特此声明。

  刘克俭

  2017年9月11日

  此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宣传部也发布声明称,确认在职教师刘克俭是程序员之死当事人“翟欣欣”舅舅,确认刘克俭并未参与到此事当中。

  早先,手机应用开发者苏享茂因被前妻翟欣欣所逼,遭索要1000万元和房产赔偿,后自杀身亡。 ????

阿里音乐、腾讯音乐互授版权合作

  阿里音乐集团与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共同宣布,阿里音乐集团与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双方达成版权转授权合作,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将独家代理的环球、华纳、索尼全球三大唱片公司与YG娱乐、杰威尔音乐、LOEN等优质音乐版权资源转授至阿里音乐,曲库数量在百万级以上,同时,阿里音乐独家代理的滚石、华研、相信、寰亚等音乐版权也转授给了腾讯音乐娱乐。

  此次阿里音乐和腾讯音乐娱乐版权转授权合作的达成,在目前行业环境下是大势所趋,版权转授权能让优质的音乐内容得以在更多音乐平台惠及用户,以此次阿里音乐与腾讯音乐的转授权合作为例,这意味着BIGBANG、周杰伦、李宇春、蔡依林、TFBOYS、苏打绿等歌手的歌曲都能在阿里音乐集团旗下的虾米音乐同步收听,而五月天、林宥嘉、田馥甄、李宗盛等歌手的歌曲也都会向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的用户开放。

  在推进版权正版化的道路上,阿里音乐旗下核心产品——虾米音乐在第一轮版权大战中,拿下相信音乐、华研国际、滚石唱片、寰亚音乐、风潮音乐等华语老牌的独家版权, 成为韩国最大厂牌S.M. Entertainment、国际音乐版权巨头BMG在中国地区的独家数字音乐合作伙伴。“稳定时期”的两年里签下了一众独立音乐版权,尽享欧美与国内独立音乐头部资源,而这些独立厂牌到目前为止仍与虾米保持着独家版权合作关系,不作转授。这些所成就的虾米音乐内容的独立性,也为其在与腾讯互相转授音乐的谈判中获得了独家筹码。

  虾米音乐近期也在进行一系列的App迭代。虾米始终在精准算法智能化的听歌功能,帮助用户更方便地发现喜欢的音乐,并从更多维度拓展音乐口味;曲库管理方面,虾米多年来维护起了内容翔实的千万级音乐条目。曲库打通后,单纯想通过内容绑住用户已不切实际,唯有通过运营手段提升平台魅力,争取使用时长才有价值可言。依托阿里大文娱独到优势,虾米还可以借助大文娱的影视娱乐(阿里影业、优酷)、艺人经纪(酷漾娱乐)等全方位娱乐产业资源,发挥音乐作为综合性文娱IP的更深层价值。

  稿源:新浪科技

2017年9月11日星期一

苏享茂被逼自杀 哥哥发声明澄清真相

  9月7日凌晨,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被前妻逼迫遭索要一千万元和房产赔偿,不堪压力自杀身亡。对于苏享茂在世纪佳缘以付费会员相亲,却在短短三个月被一千三百万,最终导致自杀这件事,婚介网站世纪佳缘在微博发布声明表示,两人均为实名认证会员。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也在微博发布声明,阐述了整个事件的一些来龙去脉。

  苏享龙在声明中说到,在他弟弟跳下之前几个小时,陆续收到了女方许多辱骂威胁恐吓消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享茂为女方购买海南清水湾住房一栋,特斯拉电动汽车一台,汇款若干次,累计花费近1300万元。期间女方还强烈要求卖掉其位于北京市西二旗的自有住房,购买新的住房,理由是女方恐高,因故没有实际操作。

  声明中还谈到了Wephone的商业模式问题,其中说到,WEPHONE由苏享茂一个人开始开发,其盈利模式为给国外的客户(主要是中东的客户)提供VOIP服务,APPLE STORE商店予以支付扣税后的开发佣金。因此,所服务客户基本都是中国境外的人士,只是由中国人开发而已。

  以下为世纪佳缘的微博声明:

  声明:经核实,wephone已故创始人苏享茂及前妻翟欣欣系世纪佳缘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世纪佳缘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

  以下为苏享龙的微博声明:

  大家好,我是被逼跳楼的WEPHONE 创始人的哥哥,这两天我弟弟的事情持续在网上发酵,传播,感谢大家的关心,同时也对以网上所传的一些事情,进行澄清,以正视听。

  首先,我弟弟已于九月七日凌晨五点左右不甘女方骚扰,从楼顶天台跳下,当场死亡。在他跳下之前几个小时,陆续收到了女方许多辱骂威胁恐吓消息,相关信息截屏,会陆续发布。

  我家人得到消息,万分悲痛,难以抑制。情绪稍微稳定后,我们已经立刻报警,希望司法能够介入,还我弟弟以公平,慰藉家乡年迈父母,还原社会公义。

  我弟弟和女方自今年3月30日通过世纪佳缘网VIP服务介绍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达成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

  我弟弟所临终前所发布之所涉及的聊天记录,资金往来,离婚协议属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弟弟为女方购买海南清水湾住房一栋,特斯拉电动汽车一台,汇款若干次,累计花费近1300万元。期间女方还强烈要求我弟弟卖掉其位于北京市西二旗的自有住房,购买新的住房,理由是女方恐高,因故没有实际操作。

  至于网上所传我弟弟是所谓乙肝患者渣男,事实如下

  此次婚姻是我弟弟第一次结婚,之前有过女友,但没有婚史。女方之前有过极其短暂婚史,但她和世纪佳缘网站均没有披露。

  我弟弟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不是乙肝患者。全中国具有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且交往时据我弟弟说已经和女方进行沟通。

  WEPHONE的商业模式问题,WEPHONE由我弟弟一个人开始开发,其盈利模式为给国外的客户(主要是中东的客户)提供VOIP服务,APPLE STORE商店予以支付扣税后的开发佣金。因此,所服务客户基本都是中国境外的人士,只是由中国人开发而已。

  目前,家人空前悲痛,暂时无力做更多沟通,希望大家谅解。再次感谢大家的关心,有进一步消息会及时发布。

  家人目前不寻求任何形式的捐助,所有以我弟弟名义发起的捐款行动,均属非法,请大家务必当心,避免上当。须知,当今之世,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人心险于山川。

  家人反对一切形式的网络语言暴力,希望大家能够冷静,自制,避免给双方父母造成更进一步伤害。避免别有用心者,趁火打劫,浑水摸鱼。

  我们相信政府,相信司法,相信社会公义。

  愿生者节哀,逝者安息。

2017年9月9日星期六

手机应用开发者被前妻逼迫自杀

  有媒体报道称,网络长途电话和国际电话应用WePhone的开发者苏享茂因遭遇骗婚被前妻所逼、遭索要1000万元和房产赔偿后自杀身亡。他在世纪佳缘上结识了自己的妻子翟某某,随后遭遇骗婚,并被被前妻逼死。

  有一篇Google+上的文章据传是苏享茂的遗书,里面曝光了其前妻的照片、电话号码、地址、微博号等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我是WePhone 的开发者,今天我就要走了,App以后无法运营了,抱歉。我从来没想过我是这样的结局,我竟然被我极其歹毒的前妻翟欣欣给逼死了。

  我跟她在世纪佳缘认识,结婚前我已经在她身上花了几百万的钱,领证前一天她才告诉我几年前有段简短婚史(也是以告男方获利20万元结束)我也忍了,一个多月的婚姻期间也无出轨、暴力行为,但我失去了对她喜欢的感觉,关键她爱撒谎,极有心机,让我觉得有种恐怖的感觉,这点跟以前她到我老家时完全不一样,我现在才知道心机婊有多可恶。离婚是一起提出的,准备离婚时,她经常带人来我家骚扰我,或者电话骚扰,恶毒的她竟然用两点来要挟我:

  1. 我个人有漏税行为 ,要举报我

  2. 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 ,各种暗示能利用她亲戚舅舅刘克俭(据她说是不小的公安局的官)的关系让我产品下架罚款、倾家荡产

  她竟然索要1000万天价还有三亚的房子归她。还请了个素质极低的流氓律师各种恐吓我。

  我承认自己当时太懦弱,在酒店里躲了几天后,身心俱疲,最后竟然无头无脑地签了那个万恶的离婚协议,现在想起来极其羞愤不已,就这个离婚协议把我逼死了,这个协议里每个字都精心设计,关键是,她明显准备在我付完全款后继续各种举报我,所以加了一句 “男方债务与女方无关”

  我感到很绝望。

  我资金链已经断裂,实在很绝望。

  我没有及时跟我家人求助,现在后悔莫及。他们都那么棒,随时都能从老家过来支援我,我却在北京孤军奋战,作出一系列很傻的决定。

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据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群里有违法违规信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该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以下是《规定》全文。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信办印发《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等),应坚持正确导向,应对用户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该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发布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有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等。

  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规立即处理等。

  对于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文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转载信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该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以下为规定全文: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使用者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分类加注标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公众账号的注册主体、发布内容、账号订阅数、文章阅读量等建立数据库,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多个账号,或以集团、公司、联盟等形式运营多个账号的使用者,应要求其提供注册主体、业务范围、账号清单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使用者终止使用服务后,应当为其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

  第十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第十一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公众账号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的监测管理,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使用者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的留言、跟帖、评论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向使用者提供管理权限,为其对互动环节实施管理提供支持。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对用户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对管理不力、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用户协议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专业调解机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监督。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恶意举报甄别、举报受理反馈等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按规定留存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7年9月7日星期四

Opera联合创始人谭咏文呼吁Google不要作恶

  Opera 的联合创始人谭咏文(Jon Stephenson von Tetzchner)通过官方博客公开呼吁 Google 不要作恶。不作恶曾经是 Google 的信条,但最近改成了“做正确的事”。谭咏文谈论了在 Chrome 统治的浏览器市场, Opera 以及他现在开发的 Vivaldi 的无奈之举:为了让 Google 服务能在浏览器上正常工作,Opera 和 Vivaldi 都不得不隐藏浏览器身份,即使 Vivaldi 是基于 Chrome 的 WebKit 和 KHTML。

  但现在 Vivaldi 遇到的一个更大问题是其 Google AdWords 账号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被暂停了。而在账号暂停前,谭咏文在《连线》上发表文章对 Google 和 Facebook 的数据收集和定向广告策略表达了担忧,认为这是一个威胁到民主的严重问题。

  在他的文章发表两天之后,Vivaldi 的广告账号被暂停,他认为这不是什么巧合,而更像是某种警告信号。

  Google 垄断了搜索和广告,它表现出对滥用权力无法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