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9日星期六

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据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群里有违法违规信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该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以下是《规定》全文。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信办印发《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等),应坚持正确导向,应对用户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该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发布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有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等。

  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规立即处理等。

  对于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文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转载信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该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以下为规定全文: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使用者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分类加注标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公众账号的注册主体、发布内容、账号订阅数、文章阅读量等建立数据库,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多个账号,或以集团、公司、联盟等形式运营多个账号的使用者,应要求其提供注册主体、业务范围、账号清单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发布新闻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使用者终止使用服务后,应当为其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

  第十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第十一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公众账号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的监测管理,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使用者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的留言、跟帖、评论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向使用者提供管理权限,为其对互动环节实施管理提供支持。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对用户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对管理不力、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用户协议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专业调解机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监督。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恶意举报甄别、举报受理反馈等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按规定留存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7年9月7日星期四

Opera联合创始人谭咏文呼吁Google不要作恶

  Opera 的联合创始人谭咏文(Jon Stephenson von Tetzchner)通过官方博客公开呼吁 Google 不要作恶。不作恶曾经是 Google 的信条,但最近改成了“做正确的事”。谭咏文谈论了在 Chrome 统治的浏览器市场, Opera 以及他现在开发的 Vivaldi 的无奈之举:为了让 Google 服务能在浏览器上正常工作,Opera 和 Vivaldi 都不得不隐藏浏览器身份,即使 Vivaldi 是基于 Chrome 的 WebKit 和 KHTML。

  但现在 Vivaldi 遇到的一个更大问题是其 Google AdWords 账号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被暂停了。而在账号暂停前,谭咏文在《连线》上发表文章对 Google 和 Facebook 的数据收集和定向广告策略表达了担忧,认为这是一个威胁到民主的严重问题。

  在他的文章发表两天之后,Vivaldi 的广告账号被暂停,他认为这不是什么巧合,而更像是某种警告信号。

  Google 垄断了搜索和广告,它表现出对滥用权力无法抗拒。

2017年9月6日星期三

央行叫停ICO融资 比特币放量下跌

  2017年9月4日下午,央行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达文件,正式定性ICO本质是非法融资,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同时央行明确表示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缩写,和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IPO)类似,只不过IPO是上市公司吸收投资者的真金白银也就是人民币,而ICO则是吸收大量的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各种虚拟货币。这次ICO被叫停的风波中,见诸报端的还有“ICOCOIN”这个词。ICOCOIN是针对数字货币、区块链领域的交易平台,而ICOCOIN的代币就是ICO币,总量是2亿个。有时候人们也习惯将ICO币直接称呼为ICOCOIN.

  据交易平台火币网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在15:00以后放量下跌。比特币人民币(6.5391, 0.0047, 0.07%)报价10分钟跳水近600元,最低跌至27777元/枚。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重庆网吧下载H1Z1被移送公安处理

  近日,重庆一家网吧因为下载网络游戏《H1Z1》,并且在网吧内显著位置张贴“G-CLUB绝地大逃杀玩家聚会”的海报而被公安局处理,成国内首例。

  根据公告,负责执法的重庆市南岸区执法大队认为,该网络游戏鼓励玩家抢劫、杀人,含有暴力成分;游戏击杀场面血液飞溅,含有血腥成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南岸区公安分局处理。

  以下为公告原文:

  重庆:南岸区查处一起网吧利用经营场所下载传播含有宣扬暴力的文化产品案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重庆市南岸区吉卡布网吧在其场所内下载并传播未在文化部备案的进口网络游戏《H1Z1:King of the kill》,在其场所显著位置还张贴“G-CLUB绝地大逃杀玩家聚会”海报。

  南岸区文化执法大队认为,该网络游戏鼓励玩家抢劫、杀人,含有暴力成分;游戏击杀场面血液飞溅,含有血腥成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该游戏含有暴力内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南岸区公安分局处理。

  来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2017年9月5日星期二

兰州银行推出微信、支付宝ATM扫码取款

  兰州银行官方微信宣布,即日起兰州银行ATM上线扫码取款业务,市民取款无需携带银行卡,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ATM机具屏幕生成的取款二维码,即可将“微信”或者“支付宝”内的余额换成现金。目前兰州银行所有的ATM机都已支持扫码取款业务。

  据悉,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ATM扫码取款的手续费为0.3%,并且只支持使用钱包余额和借记卡取款,不支持理财账户“余额宝”、“理财通”和信用卡。ATM扫码取款单笔限额5000元,单日累计限额20000元。

  操作也比较简单:

  1、兰州银行任一ATM机上点击“二维码取款”

  2、输入取款金额

  3、打开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完成支付

  4、ATM机吐钞

  按照传统,微信或者支付宝的余额取款提现,首先必须是要将账户余额提现到绑定的借记卡内,才能到ATM机取出现金,此次兰州银行的ATM扫码取款,直接省去了余额提现到银行卡的步骤。

  近几年,余额宝、理财通等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对银行的活期储蓄存款业务产生了巨大冲击,银行卡内的活期存款“搬家”的局面以难以扭转。再加上现在人们的日常转账大多都习惯了用微信和支付宝,大部分人在支付宝和微信都有一定的余额或者理财资金。在ATM机直接支持第三方支付账户取款提现,确实像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不过银行开通该业务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其实支付宝内的余额提现到银行卡几乎都是两分钟之内都可以完成,微信零钱提现的时间官方给出的提示是24小时,但一般也都是2个小时左右就能到账,提现超过限定金额的手续费也只需0.1%。对于用户来说,相对于0.3%的取款手续费,大部分用户会选择先提现到银行卡再取现。

2017年9月1日星期五

PayPal推出无年费返现信用卡

  PayPal宣布将推出第一张有2%现金回报的PayPalMasterCard信用卡,2%意味着每用这张信用卡消费100美元,就能获得2美元的现金回报。在PayPal信用卡上获得的现金将进入PayPal个人钱包,可以进行消费或者转到用户的任何银行账户上。

  PayPal公司与Synchrony Financial合作推出了这种信用卡,不收取任何年费,没有过期日期,对现金使用也没有任何限制(部分信用卡的现金回报会限制在加油或者是餐馆消费上)。

  它还将包括来自PayPal的安全保护,以及标准万事达卡的优点,如购买保护和身份盗窃解决方案协助等。与此同时,PayPal购买将受到PayPal Purchase Protection保护,不收取额外费用。该信用卡仅适用于PayPal会员,一旦批准,该卡将自动添加到用户的PayPal的钱包中。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收到邮件之前也可以开始使用该卡。

PayPal推出无年费返现信用卡

  推出返现信用卡的举措是PayPal快速发展的战略的一部分,以增加其在销售点的牵引力,其中移动支付选项如Apple Pay,Android Pay和Samsung Pay正在快速发展。

  为此,PayPal已经与整个行业合作 - 即使像苹果这样的支付竞争对手,以及像Chase和Citibank这样的银行发行商,另外还有像Facebook、 Google 和 三星这样的科技公司  ,以及拥有自己的数字钱包和结帐系统的Visa和MasterCard等。

  PayPal目前有超过2.1亿用户,希望这个全新的返现信用卡可以帮助其来增加在线和商店的PayPal使用。

  申请的时候需要挂美国的代理服务器来申请,不能用国内的IP地址申请,申请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