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国家卫计委发文要求互联网医院全部注销

  国家卫计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要求本办法颁布后的15日内, 所有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被注销, 按照本办法重新注册。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再注册会非常困难。 ????

  过去一年里, 移动医疗公司普遍面临着无法盈利甚至无法创造收入,空有用户的状态,在资本压力下,建立线下诊所或者转型互联网医院是两种最简单的商业模式转型,但前者不足以支撑这些公司的估值甚至不足以创造盈利,后者需要直接挑战政策底线和安全风险。没有太多选择的移动医疗公司只能疯狂试探和挑战着互联网医院的政策底线,在几个月的热闹之后,这种互联网商业套路可能要告一段落了。

  朋友圈的热度几周前才刚被银川互联网医院所引燃,然而几周以后的现在,国家卫计委法让银川和其他任何城市的政策都失去合法性。

  国家卫计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

  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本办法颁布后的15日内, 所有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被注销, 按照本办法重新注册,而不是像以前对已经存在的放一马,只管理未来注册的机构。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互联网医院如果不作出重大改变, 再注册会非常困难。

  好的一面是,当行业有了标准并明确了底线的时候,通常意味着行政主管单位已经知晓并认可这个业务的存在,在适当管理的前提下,允许这类业务的展开。

  第四条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活动。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本机构职业注册的义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重点分割线,以上是二师兄为读者划出的重点,若有兴趣可继续往下阅读管理办法细则。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严格准入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七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明。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三章互联网诊疗活动执业规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远程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实施,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慢性病签约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慢性病签约服务应当在签约服务协议中载明,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活动内容流程、双方责任权利医务以及医疗损害风险等,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卫生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条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第二十一条三级医院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主要是与下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本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者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危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第二十八条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置虚拟医疗机构,或者违规备案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和自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准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二)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四)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互联网诊疗活动电子病历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具互联网诊疗活动电子处方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制度的;

  (八)未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出现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规定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未经医疗机构同意,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按照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知乎、无界进修

百度6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实名制

  百度将于6月1日起全面实行实名制,用户必须绑定手机完成认证,目前使用邮箱注册百度账号而没有绑定手机号的用户必须根据百度提示进行账号实名认证。

  关于实名认证,百度很早就有绑定手机号的提示,但并没有提及账号实名。如今,百度已经禁止使用邮箱注册账号,强调必须使用手机号,而且只能用户手机号必须是国内的。用户如果不绑定手机号实名认证,6月1日之后就会限制登录。

  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信办”)开始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和网站等均实行实名制。国信办还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近年,用户实名正成为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电话实名制”、“快递实名制”、“网红直播需实名登记注册”等等规定都陆续出台。

  可以预见的是,此次百度账号实名认证对百度贴吧、百度网盘等方面的管理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2017年5月9日星期二

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

  为规范深圳市网贷行业的催收行为,保障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起草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并对各平台下发。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催收过程中,严禁催收人员公布裸照;一天打电话不得超过3次;严禁使用静坐、纹身、堵门、泼墨汁、刷大字等手段。 ????

  “规范”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主要规范了贷后催收方式、收费标准、禁止性催收行为、委外催收行为、以及催收行为的民事责任,成为助力新金融发展的又一地方规范。

  但是,其中规定,如有特殊情况表明借款人存在故意违约的嫌疑,如抵押车辆的借款人恶意拆除车载GPS、网贷平台按照借款人申请资料或合同中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络到借款人等,网贷平台可直接上门催收。

  规范还明确了禁止性催收行为,包括同一天不能使用电话、短信或匿名电话等手段重复3次以上,严禁催收人员骚扰债务人的咨询人、家人、同学及朋友,严禁使用静坐、纹身、堵门、泼墨汁、刷大字等恐吓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等。如果借款人是学生,不得进入校园进行催收。

  对于委外催收,规范中提出,网贷平台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的委外催收费用的构成和标准,并做出明确提示,但不得以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此外,其中还提出,借款人有权在收到催收通知书三十日内就债项的有效性提出书面质疑,或要求网贷平台提供更多的债项有效性证明。在债项有效性争议解决期间,催收机构不得与借款人就债项催收进行任何方式的接触。

  其中还提出,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监督执行机构视情况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违规情形严重的将向监管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平台”)贷后催收工作,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全市网贷平台的催收行为,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起草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办法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网贷平台催收行为的合法合规,促进行业诚实守信、公平公开、自律自强、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网贷平台是指注册地在深圳,且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或在整改期结束前涉及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二章 贷后催收的方式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网贷行业的催收人员包括网贷平台催收部门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专业外包催收机构(以下简称催收人员),常见的催收方式包括:电话催收;短信、信函、传真催收;上门现场催收。

  第五条 针对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况,催收工作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1)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催收

  借款人欠款逾期三日内,网贷平台通过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2)专人上门催收

  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催收提醒后,借款人仍未能按照催收提醒通知归还借款且借款人欠款逾期五日后,催收人员可进行上门催收。

  (3)如有特殊情况表明借款人存在故意违约的嫌疑,如抵押车辆的借款人恶意拆除车载GPS、网贷平台按照借款人申请资料或合同中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络到借款人等,网贷平台可直接上门催收。

  第六条 网贷平台应完善借贷合同条款,明确列出由借款人承担的各项催收费用及收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进行明确提示。网贷平台不得以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收费标准条款建议:拖车费、停车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向借款人收取,上门催收费计费标准应不高于地区行业市场标准,催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应付本息总额的40%。

  第七条 网贷平台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职业技能的培养,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网贷平台对内部催收人员应当定期予以培训,对违反规定的催收行为采取惩罚性措施,杜绝违规催收行为的出现。

  第三章 禁止性催收行为

  第八条 未经借款人事先明确同意,在催收过程中,催收人员严禁出现如下行为:

  (1)严禁催收机构在任何非正常时间段(催收人员与借款人沟通的正常时间段为借款人所在地时间上午8:00至下午9:00)与借款人就有关债务催收的事务以任何方式进行沟通(拨打电话、传真资料给借款人等或至借款人居住处拜访);

  (2)严禁使用电话、短信或匿名电话等手段重复不断地(同一天不得超过3次)侵扰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

  (3)不得使用邮寄明信片的方式就债项催收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向借款人邮寄信函时,在信封上不得出现或暗示借款人欠债情况的明显字样或标记;

  (4)在借款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明确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及对债项催收提供协助之后,严禁催收人员骚扰债务人的咨询人、家人、同学及朋友,以追问有关借款人的下落或联络方式;

  (5) 严禁使用静坐、纹身、堵门、泼墨汁、刷大字等恐吓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以及其他犯罪手段,对借款人造成任何人身、心理或者财产的伤害;

  (6) 严禁使用在借款人同学群、亲属群等QQ群、微信群中公布或威胁公布借款人欠债信息、“裸照”等损害借款人名誉的方式进行催收;

  (7) 严禁向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家人、朋友或申请资料上填写的联系人等进行催收或骚扰;

  (8)严禁在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的住所、学习或工作场所张贴或悬挂向借款人催债的大字报或条幅,或其他旨在公开侮辱借款人的行动;

  (9)严禁向公众公布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但依照与借款人签署的合同约定报告给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仅限于行业会员内部资信审核交流使用),或由征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公布有关失信人名录等行为不在此限。

  (10)借款人为学生的,除禁止上述催收行为外,还严禁以下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校园进行催收;在上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进行催收;向借款学生所在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催收信息;向非第二还款来源方的借款学生的家长、亲属、同学、朋友等发布相关信息或催收;向第二还款来源方无还款法律责任的亲属、朋友等采取的任何催收行为;公开张贴欠款大字报;胁迫拍摄并公布“裸照”;非法暴力催收以及其他干扰借款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催收行为。

  第九条 催收过程中,禁止使用不实、欺诈或误导的陈述或手段误导借款人:

  (1)不得使用徽章、制服等虚构或暗示,造成催收机构由政府授权、保证或担保的虚假印象;

  (2)不得虚构债项的具体条款,如金额和法律状态;

  (3)不得虚增催收服务或收取额外费用;

  (4)不得冒充律师进行债项催收;

  (5)不得虚构或暗示拒绝偿还贷款将会导致债务人被逮捕或监禁,或工资、财产等被没收、扣押或强制出售,除非这些行为是由催收人员或债权人合法进行;

  (6)不得虚构或暗示出售、转介或转让所催收债项的权益可能导致借款人丧失偿还债务的抗辩权;

  (7)不得虚构借款人拒绝偿还债务涉嫌犯罪,或其他意图损害借款人名誉的陈述;

  (8)不得虚构或伪造任何法院、监管机构等官方授权的书面文件;

  (9)不得伪造或冒用其他公司或组织名称;

  (10)严禁引导借款人通过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债款。

  第十条 网贷平台以及外包专业催收机构应负责维护借款人隐私,在催收过程中保证借款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被超限或非预期使用。

  第四章 委外催收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第三方催收机构必须依法行事,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其所代表的网贷平台的业务、诚信、声誉或商誉的行为,并就客户资料遵守严格的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网贷平台如聘用催收公司进行委外催收,须在与借款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其可聘用第三方公司来追讨客户欠款,并将向催收公司披露借款人及有关债项的详细资料。

  第十三条 网贷平台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的委外催收费用的构成和标准,并做出明确提示,但不得以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第十四条 网贷平台应与所聘用的催收机构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网贷平台与催收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明确催收机构不得存在本规范的禁止性催收行为。

  第十五条 网贷平台应向所委托的催收人员发出授权文件,并要求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出示授权文件或表明自身身份及所代表的网贷平台。

  第十六条 除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料外,网贷平台不得把第三人的资料提供给催收机构。如网贷平台需要联络第三人,以确定借款人或担保人所处位置,网贷平台应委派自身员工,在不会对该第三人造成任何妨碍的情况下进行联络。

  第十七条 网贷平台应就因催收人员追讨债务而导致的任何投诉对借款人负责,并且不应就催收机构的不当行为推卸责任。

  第十八条 网贷平台应计划或已经委托催收人员向借款人追讨逾期款项一事,预先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书(通知书寄往借款人向网贷平台最后报称的地址)。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借款人须偿还的逾期款项;

  (2) 借款人拖欠款项的时间;

  (3) 网贷平台的追讨债务部门 (即负责监管追讨客户欠款的部门) 的联络电话;

  (4) 借款人预计须承担的催收费用金额(或借款人须承担的催收费用标准);

  (5) 借款人应第一时间向网贷平台举报催收人员使用不正当手段追讨债项的情况。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权在收到催收通知书三十日内就债项的有效性提出书面质疑,或要求网贷平台提供更多的债项有效性证明。在债项有效性争议解决期间,催收机构不得与借款人就债项催收进行任何方式的接触。

  第二十条 网贷平台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不应同时聘用多于一家催收机构、或由网贷平台自身和委外催收机构等多方同时追讨相同的债项。

  第二十一条 网贷平台应与所聘用的催收公司建立有效的联系,并设立系统以便尽早通知催收公司有关客户偿还债项的情况,确保在借款人已清还所有债项后,催收人员立即停止一切追讨债项行动。

  第二十二条 如借款人在网贷平台涉及多重债项,同时由一间催收机构追讨时,借款人有权指定偿还特定债项。催收机构不应替代借款人做出债项偿还的决策,特别是有效性存在争议的债项。

  第二十三条 网贷平台应严格挑选外包专业催收机构,并定期对其催收行为予以核查和管理。核查和管理应包括以下的必要项目:

  (1)审核外包专业催收机构的背景资料�o选择具有催收业务资质的正规催收公司委托外包服务,具体应具备如下资质:经营范围包含“对信贷逾期客户进行提醒通知服务”;具备三年以上银行委托信贷催收服务经历;不存在暴力催收等不良记录及涉诉情况;

  (2)及时处理及跟进借款人对外包催收机构人员的投诉,一旦核实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则应解除外包催收协议;

  (3)定期到外包催收机构作现场审查�o以核实其营业地址以及公司正常运作;

  (4)网贷平台应对催收机构进行突击查访,以检查它们的专业水平、运作操守、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的参与,以及是否有足够资源应付交予它们处理的个案,并确保催收机构遵守合约订明的承诺。

  (5)订立有效程序,以持续监察外包催收机构的表现,尤其是确保其遵守本通知第三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网贷平台应鼓励其所聘用的催收机构提高专业标准,并加大信息系统技术投入。

  第二十五条 网贷平台不得以“回收率”等回款业绩指标作为考核催收机构的单一标准,应结合服务品质、信息安全管理、合规管理等对催收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网贷平台应定期监督其聘用的催收机构收费水平是否符合市场平均水平。网贷平台应评估向借款人收费的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应向借款人提供催收产生的费用构成明细,并与借款人签订结清证明。

  第二十八条 催收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接收借款人现金还款,如确有需要接受现金,应征得网贷平台方面书面授权。

  第二十九条 网贷平台应要求催收机构明确告知借款人,它们与借款人的所有电话谈话均会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并就与借款人的所有其他联络保存记录。这些记录所载资料应包括负责联络的催收机构职员、联络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有关联络的报告。有关的录音记录由作出首次联络之日起计,最少保存三十日。

  第三十条 网贷平台应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对催收机构不当催收行为的投诉进行仔细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情况。如有必要,网贷平台应要求催收机构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网贷平台应保存记录所聘用催收机构的不当行为投诉信息,并在作出调查后,及时回复投诉的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 网贷平台不应授权催收机构在未经网贷平台正式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客户提出法律诉讼。

  第三十三条 网贷平台应在业务合同内明确规定催收机构不得将追讨债项的工作分包予任何其他第三者。

  第三十四条 鼓励网贷平台在行业内交换关于催收机构的表现、态度和行为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如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催收机构有任何非法催收或违反业务合同的行为,应考虑提前解除或终止与所聘用的催收机构的法律关系。

  第五章 催收行为相关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催收过程中未能遵守本规范有关规定导致借款人造成损失的,由网贷平台或催收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本规范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的监督执行机构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第三十八条 各网贷企业应自觉遵守本规范。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监督执行机构视情况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违规情形严重的将向监管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借款人等社会各界对网贷平台及其委托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一经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或者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定义

  42.1 整改期间,是指《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42.2 日,是指工作日,而非自然日。

  42.3 债项,是指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借款而形成的相关债务。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向社会公布,并负责解释。

2017年5月8日星期一

柯洁与AlphaGo人机大战第二季

  某博彩网站为即将开始的柯洁与AlphaGo的人机大战开盘,这场比赛AlphaGo赢棋的赔率是1赔1.05,而柯洁的赢棋赔率高达1赔8。2017年5月23日起,AlphaGo将与柯洁在浙江乌镇进行三番棋对决。胜者奖金150万美元,负者出场费也高达30万美元,是围棋比赛有史以来的最高奖金。

  去年李世石以1-4惨负AlphaGo,震动了棋界甚至整个世界,引发了人工智能热潮。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AlphaGo化身Master在网络上以60-0碾压人类高手。

  去年李世石与AlphaGo下比赛之前,根本就不知道对方的任何情况,而AlphaGo则是在学习了很多人类棋手的棋谱后学会下围棋的。这次柯洁将对阵的是AlphaGo的2.0版本,不过这次人机大战前柯洁已经对这个版本的AlphaGo有了很多接触了了解。柯洁声称有对付AI的“秘密武器”,有人猜测是模仿棋。

  在AlphaGo与中国队团队的比赛中,这家博彩公司为AlphaGo开出的赢棋赔率是1赔1.08,而为时越、陈耀烨+芈昱廷、唐韦星、周睿羊这个全队考开出的赢棋赔率是1赔6.50。5月26日还将进行古力+AlphaGo VS 连笑+AlphaGo,古力+AlphaGo赢棋的赔率是1赔1.90、连笑+AlphaGo的赢棋赔率是1赔1.80。

柯洁与AlphaGo人机大战第二季

  最受关注的还是柯洁与AlphaGo的较量,这场比赛AlphaGo赢棋的赔率是1赔1.05,而柯洁的赢棋赔率高达1赔8。目前距离比赛开始还有两周多的时间,这个赔率还会有一些变化,但估计柯洁被看低的趋势难以逆转。

  乌镇巅峰对决赛程:

  5月23日 柯洁 VS AlphaGo

  5月25日 柯洁 VS AlphaGo

  5月26日 古力+AlphaGo VS 连笑+AlphaGo

  5月26日 时越+陈耀烨+芈昱廷+唐韦星+周睿羊(相谈棋)VS AlphaGo

  5月27日 柯洁 VS AlphaGo

腾讯回应微信在俄罗斯遭封禁

  日前有传闻称俄罗斯宣布封禁中国社交产品微信(WeChat),对此腾讯回复称,“我们已经关注到‘WeChat在俄罗斯访问受阻’一事,对此深表遗憾。初步了解的情况是,根据俄罗斯主管部门网络管理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向俄罗斯相关政府部门登记,但WeChat对此有不同理解。我们也正在与俄罗斯相关部门沟通。”

  据人民网莫斯科消息,自当地时间5月5日上午起,俄罗斯首都莫斯科的微信用户陆续出现被限制使用现象,许多微信用户发现网页版功能无法使用,而部分手机客户端用户也出现了被限制使用的情况。

  微信在俄罗斯遭封禁 腾讯:深表遗憾,正在沟通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5日报道称,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传媒监督局限制了中国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在俄境内的使用,因为该网站没有提供自己用于在俄注册信息传播企业的联系数据。

  5月2日该局基于同样原因,也限制了黑莓(BBM )、手机之家(Imo)、连我(Line)在俄境内的使用,以及Vchat聊天平台。

  据该局表示,将给ITunes和Google Play发函限制这些软件,“如果不跟着限制,那么将通过通讯运营商限制使用这些软件”。

2017年5月5日星期五

俄罗斯封杀微信

  据俄罗斯媒体报道,俄罗斯联邦电信局已将微信等社交软件纳入屏蔽清单,原因是它们违反了俄罗斯的网络监管条例,没有上传用户数据。俄罗斯媒体也宣布封禁中国社交应用微信,Line、BlackBerry Messenger等同类产品也一律被封。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传媒监督局新闻秘书瓦季姆·阿姆别隆夫斯基对该社表示,该局限制了中国即时通讯软件微信(WeChat)在俄境内的使用,以及该软件网站的访问权限。

  这一次被禁的启示并非微信一家,同步的还有 Line、BBM(BlackBerry Messenger)等通讯软件,而封禁理由虽然有报道称是因为“因其未在有关部门登记”,是违反了“俄罗斯网络监管条例”第15.4条:任何通讯类产品信息必须在俄罗斯网络通信与大众传媒管理局进行登记。

2017年5月3日星期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规解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对网民、新闻网站、个人网站、新媒体、自媒体都有什么影响?笔者下面就针对这个《规定》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新媒体、自媒体被监管

  原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解读:之前原《规定》里,只要是针对网站进行监管,即网站提供新闻信息服务,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新《规定》将范围扩大到新媒体、自媒体、社交网站等,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里转发门户网站的新闻,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否则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新媒体不再是“自由世界”了。

  新《规定》还对“新闻信息”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实名看新闻

  原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解读:这条新《规定》主要是针对网民,也就是新闻的读者,对于网民的最大影响是,看新闻需要实名了,如果用户不向新闻平台提供真实身份,新闻平台不得为之提供服务,据我推测,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用户在新闻里匿名发布评论,实名之后,用户再发“违法”评论就容易抓了。

  控制新闻源头

  原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解读:新《规定》将新闻的采编和经营分开,这样就可以控制新闻采编的源头,在新闻源头上使用公有制资本来控制信息,同时要求转载新闻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从而控制新闻的传播不会发生内容变化。

  总结

  总的来说,新《规定》对网民、个人网站、自媒体的影响较大,网民如果不实名登记的话,恐怕会被“禁评”,个人网站和自媒体只能避开“新闻信息”的内容,不发布和转载政治、经济、社会等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否则就有可能会被关闭网站或关闭帐号。